我为群众办实事 | 营山县检察院开展网吧专项检查 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戏做顿 发表于:2021-7-22 16:17:1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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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县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为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绿色、健康、文明的文化环境,巩固提升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成效。7月21日,营山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蒋文虎、第四检察部干警梁乐园对县内多家网吧开展了专项检查。





检查中,蒋文虎和梁乐园仔细查看了上网人员登记簿,仔细比对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并重点针对网吧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要位置张贴“未成年人严禁进入”警示标识等相关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普法教育。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网吧内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未进行实名登记等现象,蒋文虎对违规上网未成年人开展现场法治教育。同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家网吧准备多张他人身份证涉嫌为未成年人或未携带身份证件的人员上网提供帮助,当即对网吧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处理,要求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实名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对未成年人进出场所的管理,坚决杜绝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绿色、健康、文明的文化环境。接下来将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将该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不定期对网吧开展专项检查,对网吧经营者接纳、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没有及时依法履行监管义务的,该院将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筑牢未成年人“触网”防火墙。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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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蒋文虎 王思卉
制作 王思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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