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男子欲强奸女子 已被逮捕
寒郁轩良 发表于:2021-8-4 08:03: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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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营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4日以涉嫌强奸罪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涂勇军,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梁某某邀请被害人肖某某到其位于营山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吃饭。饭后,二人在梁某某家二楼的阳台上聊天。当日14时许,肖某某准备回家,当其走至楼梯间时,梁某某搂住肖某某的肩膀表示想和其“耍朋友”,但遭到了肖某某的拒绝。当肖某某走至大门口时,梁某某将肖某某压在墙壁上强吻其脸颊和脖子,接着将其抱至二楼客厅并压在沙发上。肖某某挣脱后声称“要跳楼”并往阳台上走,梁某某又将其拉进卧室并压在床上,继续亲吻其脸颊和脖子,同时用手去解肖某某衣服和裤子的纽扣,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肖某某一直在反抗,梁某某见其反抗强烈便主动放弃了对肖某某的侵犯。

随后,肖某某将此事告知了其男友范某某,并与范某某等人一起来到梁某某家找梁某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抓扯并报警,后一同在马路边等待警察。民警处警后,将梁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的母亲代梁某某向肖某某赔偿了人民币2万元,肖某某对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其在犯罪过程中虽自动放弃,但其行为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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