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又一波商家被曝光——
麦子971 发表于:2021-9-20 09:12: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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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十大城市乱象”大整治

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围绕

“摆顺、扫干净、不拥堵”的要求,

大力整治各类城市乱象顽疾,

切实解决城市脏乱堵等突出问题。

在整治过程中

我们也将继续加大

对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今天我局实名制曝光了一批不文明行为

一起来看看

第44期

9月17日

执法现场1



地点:金鱼岭正街134号

当事人:任老幺粉面馆

违法行为:未使用油水分离器

处罚依据: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2



地点:滨江北路一段107号

当事人:南充市顺庆区永铭会所

违法行为:未及时清除产生的装修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处罚依据:违反《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

执法现场3



地点::三步街24号

地点当事人:小明夜宵(陈小明)

违法行为:油烟直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4



地点::府街137号(金喜情缘喜糖批发)

当事人:刘科秀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5



地点:新豪天地

当事人:阳东

违法行为:未正常使用油水分离器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执法现场6



地点:和平西路197号

当事人:雷云华

违法行为:店门口台阶上暴露垃圾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执法现场7



地点:西门巷口

当事人:陈俊强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元。

执法现场8



地点:人民中路120号 鲜美抓羊肉汤锅店

当事人:樊玉梅

违法行为:装修过程未打围

处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9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9月18日

执法现场1



地点:玉秀路30号

当事人:南充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生活垃圾未及时清运

处罚依据:违反《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执法现场2



地点:金鱼岭正街134号

当事人:德尔克

违法行为:废弃物直排下城市排水沟

处罚依据: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元。

执法现场3



地点:顺庆区红光路147号2层1-6号 市井火锅店

当事人:陈艳红

违法行为:油烟扰民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71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执法现场4



地点:铁昌路13号 就业直通车

当事人:就业直通车

违法行为:占道堆码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小伙伴们

如果发现身边的不文明行为

可拨打12319进行反映哦。

这样的曝光

不是一阵风

不是走过场

而是讲真逗硬

誓将顺庆城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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