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夫妻借同乡30余万未还,结果······
新北狂纱 发表于:2021-9-23 10:28: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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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男,化名)与陈某(男,化名)与牛某(女,化名)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8月16日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杨某与陈某是同一个乡的熟人,陈某通过其父亲介绍向杨某借款用于生意周转,杨某分三次以现金方式向陈某、牛某支付借款330000元。两人归还20000元后,于2021年5月26日向杨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蓬安**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小写330000),借钱人:蓬安县新园乡**村陈某,其妻牛某,以上借款叁拾叁万元整,所借的钱分三次,第一次陈某2014年8月10日收到杨某借贰拾万元整,第二次陈某、牛某于2014年11月2日收到杨某借拾万元整,第三次陈某、牛某收到杨某借叁万元整。以上还杨某贰万元整,还欠叁拾壹万元整。应还的钱归还杨某本人,还款每年叁万元以上,不得少于叁万元(每年分2次还,6月前一次,12月前一次)。”2021年5月26日出具借条后,陈某、牛某收回了之前的借条。最后一次出具借条后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杨某通过现金向陈某、牛某支付出借款项,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2021年5月26日,双方对剩余未还借款进行了确认,重新出具了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31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双方未约定“每年还叁万元以上,不得少于叁万元(每年分2次还,6月前一次,12月前一次)”,但陈某、牛某未按约定还款,违反了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陈某、牛某应当向杨某归还借款本金310,000元。两人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支持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牛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10,000元,并从2021年8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原告杨某已预交),由陈某、牛某负担,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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