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碰撞,导致他人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鬼子进了村部 发表于:2021-11-13 08:53:5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381
“认罪态度”是认罪或者不认罪的一种言语表白方式。它不是一个很简单的认与不认的问题,其实需要经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认罪”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出于知错、悔改心理明示然后招认或者默示自己现在已经做出某种犯罪事实的一种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2月28日,文辉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营山县城往渌井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营山县十字口时,该车左转掉头后连续变更车道,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人尹某)相撞,致二轮摩托车与右侧同向蒋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该事故导致尹某当场死亡。

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辉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尹某、蒋某1无责任。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系钝性暴力(如碰撞倒地等)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文辉肇事后逃离现场,且在案发后一直未对本案受害人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文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李志明律师解答:

文辉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营山县城往渌井方向行驶至营山县十字口时,左转掉头后连续变更车道,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人尹某)相撞,致二轮摩托车与右侧同向蒋某1驾驶二轮电动车碰撞,该事故导致尹某当场死亡。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辉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于事故发生后迅速驾车离去,属肇事逃逸;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一直否认与二轮摩托车有碰撞和接触,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坦白;其认罪态度较差,无悔罪表现,不会从轻处罚。

李志明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营山, #南充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