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纆g 发表于:2021-11-17 08:12: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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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0日16时25分,位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细柳街道某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项目(一期)西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作业时,自16号楼5层屋面南侧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5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某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项目(一期)西区,位于细柳街道韦斗路以南、纬二十八路以北、经三十路以西,规划用地约67亩,总建筑面积42778平方米。计划建设厂房24栋,厂房层数为3、4、5层不等,层高为首层4.5米,其余层高均为4米;商业配套及宿舍1栋,地下1层,地上20层。

该项目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相关单位概况

1.某高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住所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60号西安公路研究院17层,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等。取得了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

2.西安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监理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06日,住所为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0号中兴产业园I座4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咨询及工程监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等。取得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2020年3月6日,某公司与西安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

3.中铁某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六公司),成立于2002年03月20日,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经营范围为建筑、公路、市政公用、铁路工程等施工承包;建筑工程设计等。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19年6月13日取得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0年3月6日,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9年12月20日,某劳务公司与中铁某局六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3月21日,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30日7时至11时30分许,某劳务公司砌体班班长文某某安排袁某某等10名工人在16号楼、17号楼屋面进行砌砖作业。

14时许,袁某某等6名工人在16号楼5层屋面继续作业,袁某某在屋面西侧进行砌砖作业,2名工人在屋面北侧进行砌砖作业,1名工人在屋面北侧进行放线作业,1名工人在楼梯口进行绑钢筋作业,1名工人在屋面进行拌灰作业。

15时14分,袁某某到屋面南侧进行砌砖作业,为便于作业,将南侧临边防护与墙体连接处拆除,将临边防护架体用砌块垫高。16时12分,某劳务公司外架班班长刘某喜,在巡查中发现16号楼屋面南侧临边防护被袁某某破坏,存在安全隐患。刘某喜质问袁某某“为啥要拆除防护架子”,袁某某回答“干活不方便”,两人发生口头争执。刘某喜拍摄微信视频并传给中铁某局六公司安质环保部部长屈某某,汇报该情况。刘某喜要求袁某某“安全第一,不要到危险的地方去”,袁某某停止拆除临边防护后,刘某喜下楼安排工人恢复临边防护。16时23分,屈某某看到视频后,将该视频转发给砌体班带班班长石某某,要求石某某到16号楼查看。16时25分,袁某某再次抬起屋面南侧临边防护架体,准备垫高架体时,临边防护架体和其自身失稳向外倾倒,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16时26分许,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 36分许,急救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袁某某进行现场抢救;16时50分许,急救车将袁某某送至西安国际医学中心抢救,18时许,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袁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四川仪陇观紫镇泉水村人,生前系某劳务公司砌体班组瓦工,在事故中死亡,死亡原因为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9.5万元。

四、现场勘查及天气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16号楼有关情况

16号楼层高为5层,首层高4.5米,其余层高4米,主体施工已完成,处于二次砌体阶段。屋面东西长25.4米,南北长25.4米;四面各有4根立柱,立柱长宽均为0.6米,立柱顶部有一圈花梁架;屋面四周有女儿墙,高度为0.65米、宽度为0.2米;立柱与女儿墙之间有0.2米宽的间隙。

2.16号楼屋面南侧临边防护情况

2020年5月30日上午,某劳务公司外架班完成了16号楼屋面临边防护的搭设。临边防护架体从立柱与女儿墙之间穿过,屋面南侧的架体由两根横杆、五根立杆组成,上横杆高1.2米,下横杆高0.6米,立杆间隔2米,临边防护架体固定在屋面南侧两边的立柱上。

3.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袁某某自屋面南侧由西向东第二根立柱的东侧坠落,坠落高度20.5米,坠落地点距建筑物南侧外立面3米,头朝南,脚朝北,平躺在地面上,安全帽散落在一旁,未系安全带。

(二)天气情况

5月30日16时至17时,细柳街道以阴天间多云为主,最高气温31.1℃,偏北风,风力4级,风速6.6m/s。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袁某某违章作业,不具备架子工作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临边防护,且拆除防护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经管理人员制止后,不服从管理,继续拆除临边防护,在拆除过程中临边防护架体与自身失稳一并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某劳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至班组,对袁某某等新进工人安全教育学时不够;未严格落实班前活动制度,5月30日事故发生当天未开展班前活动。对工人日常管理、思想教育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工人纪律松散、服从管理意识较差;施工现场管理存在漏洞,发现工人违章行为后,未能有效制止,使隐患转变成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责人员

砌体班工人袁某某违章作业,不具备架子工作业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临边防护,且拆除防护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经管理人员制止后,不服从管理,继续拆除临边防护,导致事故发生。袁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鉴于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至班组,新进工人安全教育学时不够,

5月30日未按规定开展班前活动。对工人日常管理、思想教育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工人纪律松散、服从管理意识较差;施工现场管理存在漏洞,发现工人违章行为后,未能有效制止,使隐患转变成事故。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王某林,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南部谢河镇城东村人,系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项目(一期)西区项目经理。对工人日常管理、思想教育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工人纪律松散、服从管理意识较差。

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力,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至班组、新进工人安全教育学时不够、未按规定开展班前活动等问题失察。王某林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王某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王某林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文某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系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项目(一期)西区砌体班班长。落实班组级安全教育学时不够,未按规定开展班前活动;疏于施工现场管理,教育督促现场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文某某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2.石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系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项目(一期)西区项目砌体班带班班长。疏于施工现场管理,教育督促现场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对袁某某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未有效制止。石某某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建议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以上两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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