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蓬安这个电瓶车大盗被抓!
狂风974 发表于:2021-11-21 08:06:3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407
沈某某,男性,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蓬安县。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7月1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0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1年4月10日,沈某某在蓬安县**车行店门外,盗窃了他人停放此处修理的一辆浅蓝色电动三轮车的5个蓝色超威牌电瓶。

2.2021年4月18日,沈某某在蓬安县**公寓内,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红色力宏牌电动四轮车的4个电瓶。

3.2021年6月6日,沈某某在蓬安县**公司工地,盗窃了被害人熊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

4.2021年7月初,沈某某在蓬安县**停车场内,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欣悦莱牌电动四轮车的6个电瓶。

5.2021年7月10日,沈某某在蓬安县**广场内,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

6.2021年7月18日0时许,沈某某在蓬安县**汽修店外,使用扳手和钳子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四轮车的7个电瓶,被当场抓获。经蓬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7个电瓶在被盗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58元。

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依法提起公诉。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蓬安, #四川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