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15岁初三女生陪酒三人后疑遭性侵死亡,案件正在侦办中
度素告 发表于:2022-12-10 08:11:2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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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一名15岁的初三女生在仪陇土门镇东方明珠大酒店内死亡。目前警方已经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人为学生,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根据媒体报道,受害女生到事发酒店陪酒,之后被性侵死亡。三名嫌疑人邀约受害人到酒店喝酒。而死亡原因,可能是在强奸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也有可能怕女生事后报警而杀人灭口。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且属于加重情节。如果受害女孩反抗,嫌疑人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如果女孩醉酒后意识不清,不知、不能反抗,嫌疑人乘机发生性关系,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嫌疑人有三人,需要查明是都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还是只有其中一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如果都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轮奸的行为,应该加重处罚。如果一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受害人反抗,其他嫌疑人提供了帮助行为,这属于共同犯罪,三人也要共同承担强奸的法律后果。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或者强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女孩反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以后,或者乘女孩醉酒意识不清发生性关系女孩清醒以后不依不饶,三人害怕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的,则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按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终两罪并罚,应决定执行死刑。

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嫌疑人性侵致死或者性侵后故意杀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学校,因为事发时是周末,学校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没有认真审核入住人员信息,未发现未成年人与社会闲散人员办理入住手续,未通知未成年人父母,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害人自己参与陪酒,最后引发悲剧,应属于交友不慎,作为父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父母平时应该多给子女进行安全保护的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案件,避免发生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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