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他人转款4600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这样判
王建新1 发表于:2023-1-1 07:37:3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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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查看丈夫手机时无意间发现,他曾两次通过微信向一位女性朋友转款共计4600元,认为丈夫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遂将丈夫和他的那位女性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4600元。日前,南充顺庆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孙园与沙兰兰是一对青年夫妇。2021年底,沙兰兰在翻看孙园的微信转账记录时,无意间发现他曾在当年1、2月间,向一位女性朋友鲍红转了两次款,第一次转款3600元,上面没有备注转款原因,第二次转款1000元,备注为“生日快乐”。

为此沙兰兰与丈夫孙园发生争执,孙园声称,第一次向鲍红转款3600元,是因为他所在公司的同事小王借了鲍红3600元,他代小王向鲍红还款;第二次转款1000元,是鲍红过生,大家都在向她转款,他同大家一起随礼。但沙兰兰不认同孙园的说辞,遂把鲍红和孙园二人起诉到了顺庆区法院。

庭审中,原告沙兰兰认为,被告孙园的两次转账,均为单方赠与行为,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处理权,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鲍红返还4600元赠与金额。

被告鲍红未到庭答辩,被告孙园辩解称,他不认为这是赠与行为,他向鲍红转的3600元是因为同事小王在鲍红处借了现金3600元,他应小王请求帮他还账。至于鲍红过生时他转账1000元,在过生当天有很多人给鲍红转账,是自己送给鲍红的生日礼金,他认为也不应当返还。

两笔转账到底该不该返还呢?法院认为,对于孙园向鲍红微信转账3600元的行为,鲍红称系孙园代案外人小王偿还借款,被告孙园与小王陈述一致。原告沙兰兰也没有举证证明二被告对该笔3600元微信转账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故该笔转账并非为原告所诉称的赠与行为,对于原告诉请确认该笔转账无效和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孙园向鲍红转账1000元并备注为“生日快乐”的行为,由于二被告对该款属于生日礼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法院认定该笔转账属赠与行为。但中国作为文明古国之一,“礼尚往来”属于中华民族传统特色,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生日、节日赠送礼金或礼物的行为并不鲜见。且案涉金额仅1000元,被告孙园作为夫妻一方对向朋友赠送非大额礼金的行为也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孙园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其法律后果应由沙兰兰、孙园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沙兰兰以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其认可,侵害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处理权,故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鲍红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沙兰兰的诉讼请求。(文内当事人系化名)

律师说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孙园向被告鲍红所转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告孙园向他人赠与,确需经过原告沙兰兰同意,但根据现有证据,第一笔3600元不属赠与,第二笔1000元虽属赠与,但系礼尚往来,且不属于大额资金,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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