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禁渔令”!南充又有两男子非法捕鱼被抓
爱上南充网 发表于:2023-5-26 02:18:2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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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

3月1日至6月30日

是大多数鱼类的

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

也是春季禁渔期

君子爱鱼,取之有道

可还是有些人

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非法捕鱼结果自己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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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晚,阆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嘉陵江面例行巡河中,发现有人驾船在江中捕鱼,迅即上前检查,现场查获“排钓”一副,渔获物(黄辣丁)1.25公斤,目前,两男子已移交当地警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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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执法人员介绍,24日晚21时20分许,农业执法人员在嘉陵江阆中河溪段面例行巡查时,发现江面有一条小船,船上有两人疑似正在从事非法捕捞。上前查看时,发现船上有少量渔获物,江中有漂浮的渔具,经检查,放入江中的是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俗称:排钓),属于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该副“排钓”共有鱼钩50余颗,用蚯蚓为钓饵,现场查获渔获物(黄辣丁)16尾,重1.2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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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两名廖姓男子均为阆中本地人,并对违法捕捞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男子因使用国家禁用渔具在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被送交警方处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来源:无线阆中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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