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失信被执行人找“黄牛”购机票规避“限高令”!法院:必须罚!
肥皂沫沫盘 发表于:2023-6-14 07:45:5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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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现,失信被执行人吴某在法院限制高消费期间,竟然有往返广东省惠州市和南充市的乘机记录,存在规避执行行为。

经多方调查,原来是吴某铤而走险,通过“黄牛”购买机票,规避限高令,妄图实现“来去自由”。6月9日,西充县法院依法对违反限高令乘机的吴某训诫并罚款1000元。



案情回顾

原告西充县某局诉被告西充县某置业公司、吴某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充县某置业公司、吴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部分欠款。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1月1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邮寄送达,限制吴某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不得购买不动产、车辆或者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

吴某在限高期间,为乘坐飞机去广东省惠州市,心存侥幸,于2023年1月20日、1月29日通过“黄牛”购买往返惠州与南充的机票。

依法处罚

6月9日,承办法官蒲邦槐收到被执行人吴某在限制高消费期间乘机的线索并核实情况后,依法传唤吴某到法院,对其进行训诫。



蒲邦槐向其释明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严重后果,告知其若依然罔顾法律法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其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吴某当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下来将会积极筹措资金,争取早日还清款项并书写不再违反限高令的检讨书。



鉴于吴某认错态度良好,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具有还款意愿,西充县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吴某表示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

西充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贾凌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5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部署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活动。为依法严厉打击失信行为,西充县法院成立打击违反限高令专项整治活动小组,对采取限高、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人员大起底、大查控,针对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层层递进的惩戒体系,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

法官提醒

“限高令”的法律威严决不容被挑战,任何规避“限高令”的行为终将受严惩,被执行人切莫自作聪明,切莫以身试法,依法积极履行才是唯一正道。

法官释法

限制消费令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令都限制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西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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