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苏某、姚某为借款买假证抵押 自作聪明终获刑
术数古籍专卖疤 发表于:2020-10-16 01:52:3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476


在天桥下、医院过道、公交站台、小区墙壁、车库地面等角落,总能不经意间就看到制卖假证的小广告,像“牛皮癣”一样无所不在、屡禁不绝。大多数人看了,也就一笑了之,“假的始终是假的,有什么用呢”。但也有人在急需某种证件时想走捷径,冒出“购买假证以假乱真”的念头。殊不知,购买、使用假证的行为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带来牢狱之灾。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苏某某、姚某某经常一起喝茶,慢慢成了好朋友。2018年11月10日,姚某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便找苏某某想办法。苏某某说手上没钱,姚某某不相信,说:“你宝马X6都开得起,哪会没钱哟!”苏某某便告诉姚某某:“这辆车是按揭购买的,登记在我老婆陈某某名下,车辆登记证还抵押在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为了获取借款,姚某某和苏某某商量,由苏某某帮其购买一本机动车登记证和一张陈某某的身份证,抵押在昝某某处借款。苏某某便根据姚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联系成都市一名制贩假证人员,向其支付1000余元现金,购买了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信息是陈某某,照片是朱某某)。随后,姚某某安排朱某某冒充陈某某,利用该机动车登记证在昝某某处借款40万元。苏某某尝到了借款的甜头。









2018年11月15日左右,苏某某又需要借钱,准备用其所有的蓬安县城内一处房屋作抵押向昝某某借款。由于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苏某某便再次联系制贩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房屋信息,支付约2000元现金,购买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苏某某利用该房产证在昝某某处借款30万元。




借款归还时间到了,姚某某、苏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昝某某归还借款。昝某某决定将抵押物品变卖,才发现苏某某提供的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均为假证,且姚某某的机动车已经按揭抵押。2019年1月23日,昝某某以自己被骗向蓬安县公安局报警。苏某某、姚某某慌了,马上和昝某某达成还款协议。虽然,此时苏、姚二人不构成诈骗罪,但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11月26日,蓬安县公安局对苏某某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姚某某以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向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认为,姚某某、苏某某二人伪造、购买的机动车登记证1本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因而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姚某某、苏某某共同商议,向制贩假证人员提供信息,后购买假身份证,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苏某某向制贩假证人员提供信息,后购买假房产证,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苏某某开始不理解为什么犯了罪,检察官对苏某某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展示证据后,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蓬安县检察院遂对苏某某提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对姚某某提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量刑建议。最终,蓬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买卖证件不仅影响社会管理秩序,还会引发其他后续犯罪,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苏、姚二人抱着侥幸心理伪造、购买证件,最终让自己获刑。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打消伪造、购买证件的念头,否则,一旦触及刑律,将后悔莫及。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蓬安, #房产, #成都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