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不归我,但我能住!四川南充市颁发首张“居住权”登记证书
浪漫无边际缺 发表于:2022-1-15 09:37:5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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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记者苏定伟 见习记者赵紫君

“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这是怎么回事?1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日前,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顺庆区一老人颁发了“居住权”登记证书。这是自《民法典》实施后,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第一件不动产居住权登记。

据了解,2019年,石淑明将自己在顺庆区莲池路的一套住房赠与孙女,并将产权证书办到了孙女名下。但老人心里却一直惴惴不安,担心房屋一旦被出售,自己会失去居住之所。《民法典》颁布后老人多次到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因当时《民法典》尚未实施,且系统也未完善该项登记类型,中心工作人员建议老人先通过司法诉讼对居住权进行明确。

2020年8月,石淑明取得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定其对赠与房屋享有居住权,可居住至石淑明逝世之日止。但因未进行权利登记,石淑明还是不放心,经常通过电话咨询,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2021年底,登记系统上线了居住权登记,工作人员便立即通知老人前来办理登记,并于当天交件后即时办结,为老人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对话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杨晓春:

居住权登记证明对以房养老有重要意义

封面新闻:居住权证是一个什么样的证件?

杨晓春: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是居住权人享有该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证明,居住权人申请登记,领取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表明居住权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封面新闻:办理居住权登记起什么作用?

杨晓春: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对保障特定困难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居住权证明,有利于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封面新闻:哪些人,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杨晓春: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只有自然人才有此需要,因此,居住权人的主体应当限定于自然人,自然人在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

封面新闻:以后这种情况会不会越来越多呢?

杨晓春:居住权设立后,由于居住权的物权属性,即使房屋被转让,仍然不会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居住权人的权利将会得到更为稳定的法律保障,因此,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封面新闻:有了房产证还是否还需要办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吗?

杨晓春:《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为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的权利,应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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