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伪劣液化气:四川宜宾一公司在气罐中掺入二甲醚,销往乡镇百万公斤
jiaguangqin 发表于:2022-3-25 10:08:0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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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火焰不是蓝色的吗?为什么这段时间是黄色甚至偏红呢?”

“你让用户多烧一下,时间烧久点,颜色就正常了……”

上述对话,是一个乡镇液化气分销点负责人和四川宜宾屏山县公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之间的对话。后者显然知道液化气火苗变色的原因,而前者却不知道液化气罐里已经添加了二甲醚。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二甲醚是一种有机化工原料,可用于工业制药、制冷、催化等应用领域。国家明令禁止将二甲醚非法添加至液化石油气储罐中作为民用燃烧剂使用。二甲醚热值仅有液化气的63%,其市场价与液化气最高时相差2000元/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后,混合气燃烧热值会降低,燃烧时间变长。更危险的是,二甲醚具有胶溶性,会严重腐蚀液化气钢瓶密封胶圈,导致漏气,产生火灾、爆炸等严重安全隐患,曾在国内导致4人死亡的爆炸事故。同时,这种混合气还会产生有毒废弃物,过度吸入会影响人体健康。

在巨大利益诱惑下,不少人铤而走险,在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以牟取暴利。去年10月,四川省公安厅组织市州公安机关采取统一行动,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系列案。这是一起公安部督办的大案,截至目前共查处95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立案40件,打掉犯罪团伙3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8名,查扣伪劣液化石油气1500余吨,总涉案价值达3.2亿元。

今日(3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宜宾警方获悉,该市叙州区、屏山县两地破获的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案件,均已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宜宾茂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等3人,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假冒伪劣液化石油气100余万公斤……


警方通报:

液化气公司老板等3人

销售假冒伪劣液化气100余万公斤

3月24日,四川宜宾叙州警方通报:近日,该区一液化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经理、充装站站长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宜宾市人,液化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明(男,宜宾市人,液化气公司副经理)、刘某(男,宜宾市人,液化气公司充装站站长)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二甲醚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假冒伪劣液化石油气100余万公斤。

宜宾市叙州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人刘川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2021年10月9日,叙州警方接到上级交办线索:“宜宾叙州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从泸天化购进数十吨二甲醚添加进液化气进行灌装销售,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该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

2021年10月21日,叙州警方联合叙州区住建局、叙州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位于叙州区赵场街道的液化气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缴伪劣液化气300余瓶、含二甲醚液化气15吨,查获生产窝点、仓库各1处,分销店15处,涉及翠屏、叙州、高县、珙县、筠连等多个区县,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另外,警方查明,嫌疑人陈某还出资入股屏山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2020年9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李某手中大肆购进二甲醚,指挥充装站站长刘某等人,将二甲醚充装在液化石油气罐体中,冒充液化石油气对外销售,销售二甲醚数量约500吨,涉案金额达262万元。王某强和刘某均另案处理,已起诉。

警方通报显示,陈某在明知屏山液化气公司以二甲醚冒充液化石油气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放任公司从事犯罪行为,并从中获利。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叙州警方破获的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案,是宜宾警方破获的系列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梁某明、刘某已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记者调查:

涉案公司从多地购进二甲醚

充装进液化气钢瓶,运至各经销点销售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叙州警方通报的这家涉案液化气公司,全称是“宜宾茂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成立于2003年11月11日,公司储气、充装站位于省道S206线路边。拥有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和充装、销售资质,但没有二甲醚相关资质和专用设备。



▲宜宾茂源液化气公司。

据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自2004年以来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2014年担任宜宾茂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陈某涉嫌犯罪被抓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为陈某清。但茂源液化气公司大股东仍为陈某,其持股比例为95%,另一犯罪嫌疑人梁某明持股5%,而法定代表人陈某清则没有股份。

叙州警方通报显示,茂源液化气公司大股东、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从事道路危险物品运输的李某,分别从重庆、四川泸州、内江购买二甲醚,交由刘某、梁某明,充装入公司储气罐内。随后再组织安排充装人员,将掺混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到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通过物流公司危化品专用车辆,送到各经销点,充当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



▲茂源液化气公司储气罐。

就在叙州警方破获茂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案时,宜宾屏山警方也在四川省公安厅统一行动中,破获了屏山县公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金额262万元。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强、股东王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宜宾屏山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大队长侯浩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王某强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是子承父业,其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前述茂源液化气公司实控人陈某,也是屏山公平液化气公司的隐名股东之一。该公司去年7月还注册成立了筠连分公司。

侯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屏山警方联合当地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突查企业时,在公平液化气公司储气罐内并未发现二甲醚,但在检查企业销售台账时发现了线索。

此后,警方深入屏山多个乡镇,从公平液化气公司分销点查扣了8瓶液化石油气,送成都检测,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各占约50%。



▲屏山公平液化气公司储罐区。

同样,叙州警方在对茂源液化气公司储气罐进行抽检时,只检测出不到1%的二甲醚。但办案民警从茂源液化气公司在叙州的多个乡镇分销点提取的液化气罐体中,检测出30%的二甲醚成分。

“陈某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目前仍是零口供。但证据链已闭合,事实清楚,涉案企业依法应该被关停。”宜宾市叙州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人刘川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茂源液化气公司目前仍在生产经营。

侯浩则表示,屏山公平液化气公司被突击检查后,由于现场没发现二甲醚,未叫停公司经营行为,这导致犯罪嫌疑人以为“没多大的事”,甚至还销毁了部分纸质文件。但是,犯罪证据已被警方锁定。

悲剧事故:

国内曾发生爆炸案致4死10伤

伪劣液化气腐蚀气罐,存安全隐患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液化石油气是家庭常用生活燃料,安全性能很高,每吨价格在6000-8000元左右;而二甲醚价格只有液化石油气的三分之二左右。在利益驱使下,一些掺入二甲醚的伪劣液化气流入市场,造成巨大的隐患,曾在国内导致爆炸伤亡悲剧的发生。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

2020年6月8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二甲醚作为有机化工原料,具备一定的腐蚀性。如果在液化石油气储罐瓶中掺入二甲醚,容易腐蚀(溶解)储罐瓶嘴阀门橡胶密封圈,导致储罐瓶发生液化气泄漏,遇明火极易引发燃爆事故。消费者把掺入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罐买回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宜宾市叙州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人刘川表示,二甲醚可以作为燃料使用,但经营企业必须有经营二甲醚的资质,运输和储存的罐体都必须专用。送到终端消费者手中的罐子,必须专用并标明,绝不可以和液化石油气混装。否则,久而久之会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二甲醚燃烧值不如液化石油气,价格也比液化石油气便宜。犯罪嫌疑人以液化气的价格销售二甲醚给消费者,牟取暴利,同时造成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

据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四川警方破获的这起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系列案件,是目前全国涉及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案件,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各地警方已陆续结案,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律师说法〗

买到伪劣液化气,可要求3倍赔偿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上述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案已刑事立案,并已陆续移送审查起诉,因购买涉案伪劣液化石油气遭受损失的被害者,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损失赔偿。关于物质损失部分,法院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关于人身损害部分,可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可主张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消费者,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购买价款3倍的损失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除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本案当事人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以液化石油气进行售卖的行为,不仅增加了该液化石油气的危险性,同时降低了液化石油气应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前述“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特征。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如果现有证据确实充分,能确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销售金额已超过200万元,那么该案中主犯等或将被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相应罚金。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另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因此,作为消费者的买家,可以要求销售者给予3倍金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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