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考点预测②:公文草稿和定稿
123457000 发表于:2022-4-23 08:14:0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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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草拟成文的未定稿,是文件撰拟过程中最初期的原始稿件,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批使用的非正式文稿,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除少数用于征求意见的文件之外,草稿一般不向外发出,亦无须归档保存。草稿的特点:尚未定型、非正式、无效力。包括讨论稿、修改稿、送审稿、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等等。

讨论稿:是需要多方征求意见印发给有关方面或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的草稿;

修改稿:也叫修正稿。它是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讨论稿修改后形成的文稿;

送审稿:适用于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或者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

代拟稿:是指下级代上级机关、主管业务部门代综合部门或政府机关起草的公文文稿;

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的文稿。

又称为签发稿或原稿,是指草稿经过修改、审阅、并由领导人签发或者会议讨论正式通过的最后完成的定型文稿。它已经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也是查考公文原稿的直接凭证。

定稿与草稿的显著区别是:定稿是“孤本”,定稿的文面上带有文件签发人的签发标记,经会议批准通过的定稿有会议批准通过的情况的记载。

1、正本

正本是根据定稿按正规格式印刷的供向外发出用的正式文本。正本的外形特征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志,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如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之分,则正本送达主送机关。包括试行本、暂行本、修订本、不同文字文本。

试行本:指发文机关认为规范类文件的内容尚不成熟,日后需根据实践的检验情况予以修订时,先行发布的试行文本。在试行期间具有法定效力。其外形特征主要是在公文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试行”字样,如《××××××条例(试行)》。

暂行本:指发文机关来不及制定供长期执行的内容完善的规范文件时,暂且制发的文本,暂行期间具有法定效力。凡暂行本应在标题中或标题后加注“暂行”字样,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修订本:指对已经发布生效的规范类文件,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改补充后再行发布的文本。自修订本发布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失效。

2、副本

副本包括两种,再现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

作为抄送件的副本,与正本在内容、形式上并无区别,只是作用和使用价值不同。

而报刊上登的公文副本(不含党报党刊上的正式发布而不另行文的正式文本)形式与正本也有不同。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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