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诉前调解”阆中法院打出多元解纷“组合拳”
更强 发表于:2023-8-30 07:52:4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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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执行案件的增量,阆中市人民法院建立“诉前保全+诉前调解”解纷模式,简便、快捷、高效化解纠纷。近日,阆中法院河溪法庭(金融审判庭)采用“诉前保全+诉前调解”解纷模式,使得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正式起诉前得以圆满化解。

原来蒲某在阆中某银行贷款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阆中某银行多次催要,蒲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个人财产,阆中某银行在起诉前,向阆中法院河溪法庭(金融审判庭)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股权、公积金、银行存款等财产权益进行查封或冻结。经阆中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便立即做出查封(或冻结)相关财产权益的民事裁定,并马上驱车前往各协执单位进行财产控制。

在财产保全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了被申请人蒲某,通过释法明理规劝其履行还款义务,告知其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劝导其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后经各方多次沟通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事后申请人阆中某银行主动向阆中法院申请解除诉前保全,该案便止步于诉前保全阶段,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自今年一月阆中法院金融审判庭成立以来,该庭已办结四十余件诉前保全案件,涉及财产金额九千余万元,有效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阆中法院将继续深化“诉前保全+诉前调解”的模式,快速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案件审判执行压力,为保障企业稳健经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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