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啥不能“帮信”!阆中公安抓获1名“帮信”犯罪嫌疑人
vvvvvvyb 发表于:2023-12-21 11:37:57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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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不用掏

用自己的银行卡替别人转账、取现

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

注意!

这不是发财的门路

而是犯罪的道路


帮啥不能“帮信”!阆中公安抓获1名“帮信”犯罪嫌疑人-1.jpg

近日

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

精准研判

成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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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阆中籍男子任某名下银行卡有多笔可疑转账,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办案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2023年10月8日至9日,任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售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手机银行APP及相关密码非法提供给不法分子用于洗钱活动,涉案资金流水高达49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啥不能“帮信”!阆中公安抓获1名“帮信”犯罪嫌疑人-3.jpg

1、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坚决抵制!
2、公民应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对于长期不适用、闲置或丢失的银行卡,要及时做销户处理。
3、树立正确观念,端正心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需要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阆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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