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四通建材、金辉砂石2家企业违法遭处罚
普通人物怨 发表于:2020-8-3 11:04:0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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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蓬安县杨家四通建材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于2020年5月27日向蓬安县杨家四通建材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蓬安)应急责改〔2020〕38号,并于2020年6月8日进行复查,复查当日,蓬安县杨家四通建材厂一项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1、你厂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厂是适格的被处罚主体,具有法定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在2020年5月27日检查时在你厂的安全管理资料中未发现向从业人员通报一般事故情况的相关资料,证明你厂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事实,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蓬安)应急责改〔2020〕38号,责令限期于2020年6月4日前整改。《整改复查意见书》(蓬安)应急复查〔2020〕38号,证明在2020年6月8日复查当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3、厂长陶继南、安全员胡苹珍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厂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均未向厂内的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事实。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厂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0.6.26

蓬安县马回金辉砂石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四项以及《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蓬安县马回金辉砂石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第二生产车间液化气和氧气瓶距离过近。我局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10日整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十四项以及《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八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16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0.7.13

来源:蓬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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