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两帮人约群架,用上砍刀、钢管、射钉枪!
新北狂纱 发表于:2020-9-3 10:51:5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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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满*,曾用名蒲*,男性,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高坪区,住南充市顺庆区。2011年4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2010年8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2013年7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王某某(已判)过生日,晚上11时许在南部县某会所喝酒期间,因李某某(已判)未经允许擅自以沈某某(已判)的名义签酒单,引起了沈某某与王某某、梅某某(已判)之间的矛盾冲突,沈某某与王某某、梅某某后相约在南部县**山斗殴。

被告人满*接到沈某某的电话,得知沈某某与人相约斗殴后答应帮忙,并马上联系了郑某某(已判)、何某某(已判)等人组织人员和准备部分作案工具,当组织的人员在南充市顺庆区**广场附近聚齐后,满*便带着何某某、郑某某和王某某(已判)等二十余人乘车赶到南部县**桥附近与沈某某汇合,之后一行人便跟随沈某某一伙前往斗殴现场参加斗殴,满*和何某某则前往它处等候。

2017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斗殴的双方人员在南部县**镇**街附近的三岔路口,分别手持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进行互殴,斗殴中郑某某手持改制的射钉枪向对方射击,造成多名斗殴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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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结束后,满易和何某某接上郑某某、王某某等人连夜返回了南充。民警后来在现场查获一辆被砸损的白色川A*****别克轿车,车内装有砍刀、钢管、钢珠铅弹等作案工具。

经鉴定,此次斗殴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被砸损的小轿车损坏部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与他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并造成斗殴人员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和一辆轿车损坏的危害后果,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满*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普法课堂

聚众斗殴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大南部网综合自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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