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法院判决一起绑架案 4名被告人分别领刑3至6年
哪吒2017 发表于:2020-9-5 13:06:3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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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中年人蒲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和蒋某某因绑架罪被南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案经南部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蒲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某和曾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密谋 绑人换点钱花

2015年9月,蒲某某、李某某与曾某某三人因缺钱,便聚集在一起商议共同出去找点钱。讨论过程中,蒲某某提出:“南部县三官镇有一家修摩托车的老板心比较黑,我们就可以从他那里搞点钱,反正他挣的钱很多也是黑心钱,抢点也无所谓,就当替老天爷修理修理他。”

接下来的两天中,蒲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在市场上买了绳子当工具,还骑着摩托车专程到三官镇熟悉路线并踩点,确保前期工作尽量万无一失。

2015年9月6日晚上,3人约在一起商议第二天行动的具体实施计划。蒲某某很是担忧,提出新计划:“如果我们几个人直接一起去摩托车修理店把他绑了抢钱,还是比较显眼,很容易暴露,最好还是等到晚上天黑了,找个机会翻窗到他家里去,直接把他制服了,然后绑起来控制住,把他家的现金先拿了,再拿银行卡,最后问银行卡密码,把钱取了就跑。”3人美滋滋地计划着,憧憬着明天的“胜利”。

行动 大人不好对付就绑小孩

2015年9月7日上午,蒲某某等3人一起出发来到三官镇,到达后就一直在摩托车老板黄某家房子后面的小山上呆着,耐心地等待时机的到来。晚上10点钟左右,几人在山上观察黄某家里的具体情况,发现一名小女孩回到黄某家里,蒲某某见当前的状况和一开始的计划有出入,就对另外两人说:“黄某是一个大男人,我们硬上不一定好对付,一会干脆直接把他女儿绑了,威胁他,他肯定就没有办法不给钱了。”其余两人均对浦某某这个方案表示赞同。

8日凌晨1时左右,看到小女孩房间的灯熄灭已久,猜测她应该是熟睡状态后,3人便在夜色中向黄某家出发,蒲某某和曾某某两人翻窗进入黄某家,李某某负责在窗外站岗和接应。蒲某某、曾某某偷偷潜入早就观察清楚的黄某女儿的卧室,二人捂住黄某某的嘴,让她不能呼喊,并将其控制后抬出窗外,交给留在窗外接应的李某某。3人将黄某某的手捆绑后,就沿金宝山、212国道上宝马山藏匿。随后,3人逼问黄某某,让她说出自己的QQ账号和密码,问出黄某某的这个信息后,蒲某某让另外一名不在现场的朋友蒋某某通过登录黄某某的QQ向其父亲黄某发信息:你女儿被绑架了,现在就在我手上,想要见她就按照要求打钱,不准声张报警,不然就休想看到孩子。

暴露 饥肠辘辘叫人送食物

由于之前没有带够充足的食物等其他物资,3人饥肠辘辘,也怕把黄某的女儿给饿出问题了到时候拿钱不好交差,便让蒋某某买点生活用品给他们带到山里来。3人以为自己的计划肯定会得逞,哪知黄某已经报警。

9日上午,蒋某某坐车到南部县三官镇宝马山下,在向蒲某某等人送完生活物品后,在返回的路上被民警抓获。下午,蒲某某等人一直没有联系上蒋某某,发觉事情可能败露,便用绳子将黄某某捆在宝马山的一棵树上,然后逃走了。

南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李某某、曾某某、蒋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打骂和造成人身伤害,其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蒲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蒋某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罗智莲 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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