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磋跆拳道踢中了要害!南充17岁搏击爱好者赔了20万元!
清风哥 发表于:2021-1-27 10:18:0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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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17岁的体育专业学生,在一家培训学校做暑假工 担 任 巡 场 教 练时,在没有穿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跆拳道搏击训练,一人不慎踢中对方的下体, 导致左侧睾丸破裂。1月24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受害者获赔20万余元。



搏击训练踢伤裆部 伤者构成七级伤残

李炯和童远都是阆中人,均生于2002年初,都是体育专业的在校大学生。2019年暑假期间,他们与阆中一家培训学校签订合同,担任该校的巡场教练(暑假工)。

二人都是搏击爱好者, 2019年8月29日晚8时许,童远邀约李炯在培训学校七里分部健身房进行跆拳道搏击,双方在搏击时都没有穿戴防护用具。搏击过程中,李炯一脚踢中了童远裆部。童远当场感到身体不适。8月30日凌晨,童远被送进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左侧睾丸破裂,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由谁担责各执一词

童远伤愈后,将李炯及其法定监护人即李炯的父母,阆中某培训学校及该校七里分部等5被告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333881.47元。

童远认为,七里分部作为健身房、拳击馆于一体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配备此类护裆设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培训学校没有对工作人员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李炯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李炯在进行搏击时,明知裆部为禁止击打部位,仍实施搏击行为,李炯及其监护人(李炯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培训学校及该校七里分部则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配备了完整的护具,学校对健身馆和少儿培训进行了分区,并没有设置搏击馆,事故发生地点在少儿培训区的跆拳馆。童远与李炯系健身馆巡场教练,并不是少儿跆拳馆的教练。二人自行邀约进行拳击切磋,并不是工作行为,本校没有义务对他们进行相关跆拳道、搏击等技能的业务培训。

被告李炯及其父母答辩认为,童远、李炯作为被告培训学校的雇员,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应由培训学校承担责任。童远应知搏击存在一定的风险,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一审学校担责三成 二审学校不担责

童远在业余训练时受伤,到底该由谁负责,原被告各方进行了激烈争辩,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童远作为“巡场教练”,担任与搏击无关的辅助性工作,其邀约李炯擅自进入健身房跆拳道搏击室进行训练,在没有专业教练的陪同,也没有穿戴任何必要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双方进行自由搏击,童远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50%;李炯作为体校在校学生,应当知道在日常训练中不能击打对方的要害部位,对童远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20%的过错责任;阆中某培训学校应当就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对童远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30%的过错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李炯赔偿童远62776.29元,由其父母承担;培训学校及七里分部共同赔偿童远94164.44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童远和被告培训学校及该校七里分部均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培训学校虽作为健身场馆、少儿培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其经营范围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保障义务提供的对象是健身场馆内健身、培训的人员。童远、李炯作为该健身场馆聘请的巡场教练,二人在下班时自行邀约进行拳击切磋,无论该场所是否完全配备护具,童远、李炯作为体育专业的学生,同时作为巡场教练,应对其工作的环境、护具配备有一定了解,在进行拳击切磋且未完全佩戴护具的情况下,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应有预判。同时二人在与培训学校签订巡场教练聘用合同时,已被告知相关工作职责及工作禁止事项,二人自行邀约进行拳击切磋与工作无关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事故共同承担责任。 培训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南充中院二审认定童远承担本次事故40%的过错责任、李炯承担60%的过错责任,并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日前,该院二审改判李炯赔偿童远202431.28元,由其父母承担。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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