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男子携百万假币回乡 还没用成先领刑11年
南充同城网 发表于:2021-2-3 07:16:5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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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县一名50多岁的男子, 携带100万余元的假钞,从广州回到南部,准备将假钞出售给他人牟利。当他刚一下车, 就被警方挡获。2月2日,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刚回家乡被抓走 行李箱内查出百万假钞

  2019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在南部县城西客运站,一辆从西充方向驶进车站的客车刚刚停下,一名50多岁的南部男子携带4件行李从车上下来。正在这时,几名便衣民警即将这名男子带到县公安局办案区,当场搜出行李包内装有疑似百元面额人民币1万余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南部县支行鉴定, 证实这1万余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尽管人赃俱获,可这名男子却不断叫屈,称钱包和行李包都不是他自己的, 他也不知道是谁在什么时候向他栽赃。 他向办案民警说, 他叫艾某,南部县某乡人。“2019年4月11日,我从广州坐客车回南部,4月12日上午7点过到达南部县建兴镇,又从建兴镇坐车到南部县城, 到车站停车后,我拿下了自己的行李,警察就把我带到了公安局。我不知道这些假币是谁的,反正不是我的。”艾某振振有词地说。

掉包假币给他人 伸手被捉现原形

  然而,艾某没有想到,因为他以前出售假币给他人,对方用假币实施盗窃, 罪行败露被警方抓获后,已将他供出。

  原来,2018年7月12日,南部县某乡52岁的男子董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同龄女子孙某流窜到大王镇樊某家,二人称要到庙里烧纸钱,但身上没有大额面值的钱,想借用樊某家中的现金用于拓印,并许以报酬。樊某便将家中的4000元人民币取出,交给董某拓印。董某趁樊某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将4000元现金调换,后与孙某趁机逃离现场。

  此后,二人如法炮制,先后盗窃了彭某、范某等4人2400元至12100元不等的现金,二人共盗窃作案5次,涉案金额32400元。2018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南部县城某小区将董某和孙某抓获,当场从二人身上搜出了近7000元假币。二人供述,他们以前与艾某认识,此次二人用来盗窃作案调换真币的假币就是向艾某购买的,价格为1500元真币购买1万元假币。民警随即对艾某展开了调查。

负隅顽抗罪难逃 证据确凿领重刑

  经民警侦查发现,2019年4月11日上午11时许,艾某乘坐客车从深圳宝安到绵阳盐亭县。4月12日7时30分,该车行至西充县,艾某转乘一辆面包车到建兴镇,后又换乘客车到达南部县城西客运站。民警及时在客运站布控,将艾某抓获。虽然艾某极力否认假币是他的,但公安机关调取了他乘坐的从广州到盐亭的大客车车载视频、高速路口监控视频、城西客运站监控视频,均能证实装有假币的蓝色行李包是艾某所有的事实,同时从艾某身上的钱包内搜出了一张假币,与蓝色包中部分假币冠字号完全吻合,进一步印证了假币系艾某持有。

  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明知伪造的假币而故意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处罚。艾某曾因持有假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未受到追究,但不反省,不吸取教训,心存侥幸,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且在审理中不认罪悔罪,依法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日前,该院依法判处艾某有期徒刑11年, 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币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销毁。



持有假币如何量刑?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被告人持有假币数额超过100万元,属于特别巨大,且拒不认罪悔罪,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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