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上旬,营山县消委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2020年7月某游泳中心举行让利活动,消费者先缴纳50元报名费和金额不等的游泳费,商家承诺2020年7月25日左右开业,但直至2020年7月27日游泳池仍在建设中,商家将营业时间延期至2020年8月10日,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不履行约定的行为,遂投诉至营山县消委会,要求协调退款。
营山县消委会会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游泳中心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商家称由于游泳池建设前期费用已投入使用,目前无力立即退还众多消费者的款项,工作人员对该中心的广告宣传、合同协议进行了检查,对现场投诉维权的群众进行了安抚,对该游泳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经调解,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协议:1、该游泳中心负责人赔礼道歉请求消费者谅解。2、承诺消费者进行逐一登记排号后,按顺序分时段进行退款。3、商家承诺开业后可以增加游泳次数的方式弥补消费者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该游泳中心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按约定时间开放游泳,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提醒: 南充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打折让利消费时,消费者不能仅听信商家宣传,要对经营现状实地考察,进行消费风险评估,切勿盲目缴纳费用,应做到少量资金投放,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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