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脱落光缆先后绊倒两人前者被判赔后者,责任怎么划分
462710480 发表于:2021-3-18 22:41:5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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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河南邓州44岁男子王红岩骑电瓶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一根脱落的光缆线绊倒,这根光缆线随即绊倒另一推着人力三轮车的老太徐某华。后来,交警认定王红岩未安全行车,承担该交通事故全责;法院终审判决,王红岩对徐某华负担一半的民事赔偿责任,光缆线所属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下称“联通邓州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承担另一半赔偿责任。

3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了发生在河南邓州的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评论,王红岩自己也是受害者,他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评论称,王红岩骑电瓶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类似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不鲜见。那么类似的情况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引发次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据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年10月13日6时13分,王红岩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邓州小杨营乡周庄村时,挂碰到已经脱落的光缆线,后光缆线又将推人力三轮车的徐某华绊倒摔伤,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监控视频、诊断证明书等证据,邓州交警认定,王红岩驾驶电动自行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王红岩家属称,经查看监控,当时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的徐某华,与王红岩对向而来。

事发后,王红岩将徐某华送往医院,并垫付了1500元医药费。住院治疗22天后,徐某华出院,随后她将王红岩和联通邓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020年10月,邓州法院一审认定,王红岩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联通邓州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中,邓州法院认可此前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王红岩驾驶电动车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

王红岩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8日,南阳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判决王红岩和联通邓州公司负同等责任,各赔偿徐某华30489.09元。

南阳中院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联通邓州公司的光缆线脱落造成,该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王红岩仍不服,其家属向表示,他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将于近期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红岩的家属称,事发时为北方初秋的清晨,天刚刚亮,“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只能看到的影像也很模糊,只有靠近探头的光缆存在轻微抖动”。此外,民警曾告诉他们,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的凌晨三时许,曾有一辆大货车通过,剐蹭到了光缆线,致其脱落,案发后大货车逃逸,但因距离王红岩和徐某华的交通事故发生间隔了三个多小时,属两次事故。

这起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哪些规定划分?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侵权行为的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他介绍,事故发生时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事发时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周浩分析,现行的《民法典》及事发时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的规定都是概括的,即根据各方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认定。

周浩告诉澎湃新闻,如果骑车者存在醉酒、吸毒驾驶、违法改装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电动车上的物品遮挡其他人视线、接打电话注意力不集中或观察不周等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也可能构成过错。

光缆线脱落导致的交通事故不鲜见,有被绊倒者担责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类似的光缆线脱落绊倒行人案件在各地出现过多起,且赔偿责任认定不一。

据大江网2021年2月4日报道,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男子刘某晚上驾驶摩托车回家时,被垂吊在道路中间的电缆线绊倒,造成脑震荡及身体多处挫伤。之后,他要求涉案电缆线的某通信公司依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涉事通信公司因为疏于对涉案电缆线的管理维护,其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由某通信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五千余元。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8年11月审理的一起电缆线断落绊倒骑车人引发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电信公司担责,赔偿骑车人各项损失共计25648元。汨罗市法院认为,涉事电信司作为通信电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提供自身无过错的证据,对骑车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充晚报》2019年10月29日报道的另一起纠纷则更为复杂。2018年7月16日,蓬安县原天成乡一名70岁老人无证驾驶没有号牌的电动三轮车,搭载着66岁的弟弟,被倒伏在路上的电信、移动、广电共用电缆线绊倒,其弟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之后,伤者状告哥哥及3家公司,索赔17万元。

该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认为,由于通信电缆线路杆倒塌,网线散落在公路上,造成车辆侧翻后自己受伤致残。该网线系电信、移动、广电共用网线,四被告对其受伤负有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7.5万元。原告的哥哥姚某则在法庭上自称患有白内障,视力不好。他认为罪魁祸首是电缆线,应由三家公司赔偿。

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姚某70岁高龄且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通行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及广电公司均对其所有的通信电缆线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电缆线路杆于事故之前一天倒塌致电缆线散落在地,三公司均未及时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散落于地的电缆线构成了交通障碍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三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原告,在明知姚某高龄且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仍然坚持搭乘,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车主姚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电公司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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