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骗领出生证 继母变生母 索讨抚养权 生母告错人
侬去斯 发表于:2021-3-19 10:23:0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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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离婚后,带着儿子与另一女子重新组建了家庭。该男子托人利用虚假证明到县卫生局为儿子重新办理了出生证明,儿子的继母由此变成了生母。后该男子意外死亡后,其前妻为了讨回儿子抚养权,将县卫生局告上了法院。



造假补办出生证 继母摇身变生母

营山县某乡邓某与胡某原为夫妻, 长年在外务工。2008年12月6日,胡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生下儿子小邓, 并获得了小邓的《出生医学证明》。

后来邓某夫妇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2月21日,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 小邓跟随父亲邓某生活, 胡某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此后,邓氏父子与湖南省石门县女子杨某在一起生活, 不久邓某与杨某登记结婚。

由于这个重新组建的三口之家长期在外面生活,很多人误以为杨某是小邓的生母,小邓自己也不知情,因此邓某和杨某打算重新为小邓办一张《出生医学证明》, 以此证明杨某就是小邓的生母。

2015年8月, 邓某请求本乡村民方某帮忙办理儿子的出生证,他向方某寄去了委托书、自己与杨某的身份证以及夫妇俩署名的亲子关系声明, 声明称其子小邓生于2008年9月11日, 因收入低未到医院接生, 由村医唐某接生。方某带着委托书、亲子关系声明以及村卫生室和村委会分别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到营山县原卫生局申请办理邓某的《出生医学证明》。 县卫生局经审查认为,申办人提交材料齐全, 遂签发了小邓的《出生医学证明》。

为争儿子抚养权 女子状告卫生局

2017年9月,邓某意外死亡,小邓仍随继母杨某生活。2018年3月30日, 小邓的爷爷到营山县公安局回龙派出所为小邓登记上户。

得到前夫邓某去世的消息后, 胡某想将儿子小邓从杨某处要回,由自己抚养。

但她在邓某家没有找到小邓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到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补办了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2020年春节前,胡某准备为儿子上户时,才了解到邓某生前委托他人在营山县原卫生局办理了虚假的小邓的《出生医学证明》, 派出所根据此证明已为小邓办理了户口登记。

为了要回自己的儿子,去年6月, 胡某将营山县卫生健康局告上高坪区人民法院。她在庭审中认为,由于被告的失误,自己的亲生儿子变成了杨某的儿子,因此被告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予撤销。

就在法院立案后不久, 获知真相的营山县卫生健康局主动将案涉小邓的《出生医学证明》注销了。于是胡某又变更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为小邓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不违法 原告诉请被驳回

但被告营山县卫生健康局却认为, 营山县原卫生局在补办小邓的《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严格按当时施行的卫生部、 公安部文件的规定办事, 申请人提交了一切必要的材料, 卫生局经审核后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此事发生的根源在于邓某生前向行政机关提交了虚假的证明材料, 营山县原卫生局没有责任。

高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代邓某、 杨某办理小邓的出生医学证明, 上报的材料从表面上看是齐全、合格的。因此,营山县原卫生局已经尽到了表面审查义务。问题在于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单位, 被告营山县原卫生局是否有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就此目前未见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营山县卫生局每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数千份, 由其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可行,因此营山县卫生局当初签发邓某《出生医学证明》是合法的。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如何认定行政违法行为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行政行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

本案中, 被告在办理案涉《出生医学证明》 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审核了一切必要的材料,然后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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