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这里天然气爆炸殃及人车 谁来担责?
冀苍鸾 发表于:2021-3-26 10:59:2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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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住户做饭时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楼下擅自停放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向车主支付保险金后,将使用天然气的户主和天然气公司,以及向该户人家出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一对夫妇起诉到法院。4被告究竟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7年4月13日早上6时30分许,蓬安县某镇中年妇女潘某在自家厨房准备做饭,打开天然气灶时, 发生了天然气爆炸事故,致使潘某受伤,同时,她家楼下停放的一辆小轿车也受到损害,这辆车是邻家妇女戴某擅自停放的。

蓬安县相关部门调查显示,爆炸原因是潘某家厨房过于密闭,通风不畅,出现天然气泄漏;连接灶具的软管系三无产品,安装不规范; 天然气加臭不足,导致燃气泄漏后住户未闻到臭味;安全检查不到位。

潘某向法院起诉天然气公司和向她出售燃气灶具的中年夫妇文某、闫某索赔损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定灶具出售方文某、闫某共同承担20%的责任,天然气公司承担20%责任,潘某自行承担60%责任。

在这起爆炸事故中车辆受损的戴某,将车维修好后花费了26600元维修费。 她向该车投保的南充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被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戴某赔付了26600元。保险公司如数赔偿后,取得了涉案机动车的代位索赔权。

去年7月, 该保险公司将发生天然气爆炸的户主潘某、出售燃气灶具的文某和闫某夫妇,以及天然气公司起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4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26600元。

蓬安县法院认为,潘某楼下禁止停车并设有禁止停车的警示标志, 戴某仍将车辆违规停放,其车辆受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而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戴某承担20%的责任,侵权人文某、闫某、天然气公司、潘某对剩余的80%责任按照南充中院生效文书确定的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文某和闫某、被告天然气公司分别承担20%的责任, 被告潘某承担60%的责任。

日前,蓬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768元, 被告文某和闫某、被告天然气公司分别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4256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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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保险赔偿后可代位索赔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保险法》 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 原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当事人戴某赔付了车辆维修费后, 依据《保险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向造成案涉车辆损害的第三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根据案外人即车主本人及三被告的责任大小,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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