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21人获刑,最高刑期25年!
胡胡胡美丽_ss 发表于:2021-4-24 14:13:0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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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下午,蓬安县人民法院在阆中市看守所扫黑除恶专用审判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吸纳家庭成员等方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马某、李某柯、马某艳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岳某、邓某平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何某川、苏某平、韩某、姚某洪、许某、赵某、袁某冰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



该组织通过争夺西充消毒餐具市场、敲诈勒索开发商、非法放贷等手段非法敛财,具备了强大的经济实力,至案发时涉案财产已达6000余万元,并将部分财产用于组织的稳固、生存、发展。该组织还采用行贿手段腐蚀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护组织成员,打击竞争对手。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扩大势力和影响,共实施非法拘禁6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4起、聚众斗殴2起、行贿2起、非法放贷多起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名群众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后,或远走他乡,或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群众心中形成了强烈的心理恐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西充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条件。



蓬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等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财产刑。

来源:蓬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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