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受胁迫签订?卖方举证不能输官司
李志敏 发表于:2021-4-24 15:28:0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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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房屋拆迁, 将获得80平方米的还房,遂与他人签订协议,将此还房的产权出卖给对方,并陆续收取了部分房款。 后来他反悔了, 被买方告上法庭。卖方辩解是自己赌博输钱后,在同学处借下高利贷,被强迫签下合同的,房款是在扣除高额手续费后收取了很少一部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签了协议交了款 买卖房屋仍搁浅

2011年8月11日,嘉陵区男子郭毛,与当地国土地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作为户主的他将得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还房。

2014年10月20日, 郭毛经一家中介介绍,与顺庆区男子龙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以13.5万元的价格将尚未到手的还房卖给龙洋,双方约定在签合同的当天付定金1万元,2014年11月6日前,支付房款11.5万元,过户时支付尾款1万元;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的2.5%收取, 由买方承担;双方如违约,均要支付20万元违约金。 龙洋和郭毛都在协议上签字并按了指印。

2014年12月15日, 龙洋向郭毛支付了定金1万元。 此后,龙洋向郭毛分两次共支付了房款9.5万元。

2017年4月16日,卖方郭毛与买方龙洋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对支付余下款项及交付房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9月14日,拆迁部门向郭毛发出了入户通知单。郭毛在取得这套还房后, 却没有把房子交给龙洋。经龙洋交涉,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龙洋遂于2019年底将郭毛起诉到嘉陵区法院。

买方要房去告状 卖方声称上了当

法院先后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洋在法庭上陈述:“我与被告郭毛先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按协议约定,郭毛应将位于嘉陵区的拆迁还房一套以1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我,我依约支付了房款,但郭毛在取得拆迁还房交付使用资格后,拒不向我交付房屋。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判令郭毛将位于嘉陵区的拆迁还房一套立即交付给我居住、使用。”

但被告郭毛当庭辩解说:“龙洋和我的房屋买卖不是正常交易,因我爱玩赌博游戏,输了钱, 向同学青海借下高利贷,通过青海介绍并强迫我和龙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购房款是青海扣除高息后转交给我的,我并没有得到合同约定金额的房款。另外,虽然那套拆迁安置房的户主是我,但是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的人口为7人, 我不能自己做主买卖房屋,所以龙洋和我签订的合同不合法。 即使合法,龙洋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购房款,属于违约,应依照买卖居间合同第七条约定赔偿我违约金20万元。”

只因抗辩无证据 被告法庭败了诉

法院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了多方调查,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案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属合法有效。被告郭毛主张案涉合同是受他人强迫签订,但郭毛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抗辩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龙洋主张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龙洋主张交付拆迁还房,因龙洋未按约定在选房交钥匙时支付购房款2万元,而且还房的位置、 面积存在差异,故龙洋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另行主张。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龙洋与郭毛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文内当事人为化名)

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后果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故判决其败诉。(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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