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境域内居然发现了两处明万历摩崖石刻,字迹清晰可辨,实属全国罕见
王 萌 /文
2021年5月20日,阆中市金石田野调查小组通过当地人士指引,在龙泉镇原铁佛观村一古道旁意外又发现了一处明万历九年(1581)的摩崖石刻文物,其全部内容为:“□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至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一月吉 分巡道刻石”,尺寸为:160厘米X87厘米。(在明朝负责司法刑狱、考核官吏的按察司,下设按察分司,称为“分巡道”或“道台”,一般为正五品,其主要职能就是监督、巡察所属州、府、县的吏治,重在刑名等——笔者注)
龙泉镇原铁佛观村摩崖石刻
这一新发现与过去在阆中市原宝马镇化琳村一处摩崖石刻的内容基本相同,年代相同,属同一时期的道衙告示牌,唯一的区别是化琳村告示中是“今后年十五、六岁以上方可迎娶”,而铁佛观村告示中则明示为“今后男婚须年至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至于同一道衙同一时期发布的同一内容告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只有留待行家里手释疑了。
宝马镇化琳村摩崖石刻拓片
两则禁早婚的官衙告示分布于我市一南一北,都是錾刻于昔日古道路旁的山崖醒目处,虽历经四百四十多年的风雨剥蚀,但字迹基本完整,内容也清晰明了,为当时的川北分巡道的设置和社会治理、陋习革除等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见证。
据了解,在一个县(市)行政辖区内同时还保存有两处这样的摩崖石刻文物,特别在川东北一带,由于特殊的地质地理和气候气象条件,常年裸露在外的摩崖石刻文字尚且清断可辨,在全国实属罕见。
碑刻内容显示了“都察院示谕……“,表明制定此项政策条款的是国家机关——都察院。明清时期的都察院是主掌监察、弹劾建议的官署,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凡遇重特大案件都要实行“三司会审”;凡涉官吏之考察黜陟,都察院的最高长官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也要会同吏部进行,可见其权力之大,在保障国家机器平稳运转、维护统治阶级社会正常秩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明代官员像
都察院把严禁早婚早育的专项治理作为对地方官吏的考核问责,可见在当时对这一社会问题的重视程度了。
我国古代关于适龄男女婚嫁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汉孝惠帝时期,谁家要是有15岁至30岁还没有出嫁的女儿,就要处罚款600钱;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结婚的也要处罚: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显出现低龄化趋势;到了明太祖朱元璋时曾明确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5岁而嫁。这些都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主要还是出于解决人口资源不足的问题而作出的调整。
但实事上由于山高皇帝远,皇权不下县,加之当时四川地区地广人稀,战乱频繁等诸多因素,民间早婚非常盛行,其中以抱童养媳、指腹为婚等为具体表现形式,正如杰出的人文地理学家、明朝的王士性在对地方风物严加考证后所著的《广志绎》中载:“蜀中俗尚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
因此,到了明万历八年(1580)都察院右副都御使兼四川巡抚张士佩走马上任后,深感民风不淳,积重难返,须课以严刑峻法并持之以恒才能改观,遂下令在各交通要道刻石立碑,进行广泛深入的普法宣传,力求做到妇孺皆知、军民同守。
张巡抚的示谕属于地方性法规,在重申当朝太祖圣旨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可见即使在封建社会,为官者想要睁只眼闭只眼,慵政懒政不作为,也同样要被施以枷刑,受到连坐追责的。
龙泉镇原铁佛观村摩崖石刻拓片现场
据了解,类似的摩崖、碑刻在川渝其他县市也有发现,除个别还有“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外,其他文字内容、年代等都基本一致。
阆中这两块禁早婚碑的落款是“分巡道刻立”,全称应为四川按察使川北分巡道,这也为我们提供了明朝设置川北分巡道的实物证据,因此它具有教化民风、变革陋习等作用,对研究古代法制建设和地方官吏设置等有重要历史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