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事故致4死1伤 案件详情公布
喜喜保镖撼 发表于:2021-10-2 08:12:4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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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路**小区**幢**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梁某某,女,殁年51岁。

凡某某,女,殁年48岁。

孙某某,女,殁年73岁。

张某某,女,殁年81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7时57分,被告人蒲某某驾驶渝B*****号河神牌重型自卸货车,由阆中市七里镇运沙夹石经国道212线、国道245线至盐亭县金安乡。行至国道245线250公里+50米(小地名:南部县小元乡文星场)路段,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严某某(后座搭乘梁某某)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与该二轮摩托车相挂撞,导致该二轮摩托车倒地,蒲某某驾车发现要撞向行驶方向左侧路边房屋、行人时,向右急打方向避让,导致车辆侧翻。将左侧路边行人凡某某、孙某某2人压在货车下、张某某撞倒,造成凡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严某某受伤及车辆房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蒲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梁某某、凡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凡某某、张某某的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碰撞、摔跌等)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梁某某的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碰撞、摔跌等)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发损伤死亡;孙某某的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碰撞、摔跌等)导致胸腹腔重要脏器破裂死亡。

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张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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