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轨被男子拍下,被迫与其发生关系,后做局反敲诈其10万元
追上前面的 发表于:2021-11-21 07:31: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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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家里与情夫幽会,二人亲热发生关系时,正巧被维修空调的邻居男子看见,并拍下了视频。

此后,该男子以公开视频相威胁,要求女子每周与其发生两次关系,女子因害怕被迫答应了。但是,该男子最后却得寸进尺,要求每周五次。

女子不堪其扰,向其丈夫坦白了,并主动提出给邻居男子设置“仙人跳”,敲诈其10万元补偿丈夫,随后二人开始实施。

毫不知情的邻居男子,当他再次同女子欲行好事时,女子丈夫突然出现,要求他赔偿10万元私了,否则告诉他的家人,无奈,男子通过转账支付了10万元,并要求出具了收款凭证。

不久,男子的妻子发现家里存款少了10万元,再三追问之下,男子承认了被邻居夫妇敲诈的事实,二人最终报警,最后,三人均被刑事拘留。

以上,不是电视剧,也不是小说情节,而是四川南充营山县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真实的案例。



四川南充营山县男子陈某,一次在自家阳台维修空调时,碰巧发现隔壁邻居、女子康某与一陌生男子在家中偷情幽会,二人亲热发生关系时,他偷偷拍下了视频。

第二天,陈某找到女子康某,将其偷拍的康某偷情的视频给她看,并提出,要求康某每周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否则,便将视频公开,发布在业主群里。

康某十分害怕,主动提出支付两万元,甚至五万元给陈某,删除视频。但是遭到了陈某的拒绝,陈某称其不要钱,只要求女子康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逼无奈,女子康某只得答应了陈某的要求,此后二人多次发生了性关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某却得寸进尺,要求越来越过分,竟然要求女子康某每周必须达到五次。

女子康某忍无可忍,不堪其扰,担心事情败露,便主动向其丈夫李某坦白了。康某丈夫李某知道后大怒,当场将康某殴打了一顿,并提出要离婚。

女子康某苦苦哀求,并主动提出,她会配合丈夫,两人一起向陈某索取10万元补偿丈夫,丈夫听后同意了。



第二天,女子康某像平常一样,邀请陈某到其家中,当两人亲热正准备发生关系时,康某的丈夫李某突然回家,出现在二人面前。

此时,女子康某提出,这事不能闹大,更不能公开,让陈某选择“私了”,支付10万元给李某。刚开始陈某只愿意支付5万,但是李某听后拒绝,并声称马上去告诉其妻子和父母。

陈某害怕家人知道,只得答应了李某、康某的要求,当场转帐支付了10万给二人,同时,要求李某立下字据。

不久后,陈某妻子发现家里存款少了10万元,便向陈某追问。开始陈某胡乱搪塞,后来无法自圆其说时,又谎称其帮康某拿快递进入其家中时,被康某丈夫以“捉奸”为由敲诈了10万元。

随后,在陈某妻子的要求下,陈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查清了本案的来龙去脉,最后,陈某、康某、李某三人均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此,应如何看待?

陈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此时,可能会有网友提出疑问,强奸犯罪,不是男的强迫女的,用强才算么?康某是“自愿”的,为什么陈某还构成强奸罪?

在这里,借此详细普法一下“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强奸罪,一般有三个方面的手段,即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很好理解,就是行为人通过暴力压制,使受害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胁迫方式,一般是指以公开被害妇女的隐私、不雅视频、照片,或者以伤害其家人等行为相威胁,使其不敢反抗,被迫同意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其他手段,通常是指趁被害妇女熟睡、醉酒、被下迷药等情形,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封建迷信、冒充被害妇女丈夫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等等,依法属于采取其他手段的强奸犯罪行为。

本案中,男子陈某偶然拍下女子康某与情夫偷情发生性关系的不雅视频,以公开其视频为由,胁迫康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方式的强奸犯罪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陈某没有胁迫康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而是接受了其金钱,删除视频,则这种情况,陈某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陈某以公开康某不雅视频为由,索要其钱财,依法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这种情况,女子康某和其丈夫,二人共同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前所述,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起点为人民币4万元。

另外,康某和其丈夫李某的共同犯罪中,由康某首先提议,并积极实施,康某构成主犯,其丈夫李某属从犯。



四、自古奸情出人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本案因女子康某出轨引发,虽然没有出人命,却让三人两个家庭牵涉其中,失去自由,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婚内出轨,非常不道德,同时也是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婚内出轨,是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导火索,非常容易引发严重后果,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本案康某的教训,也算惨重的了,自己坐牢,将其丈夫也拉下了水。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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