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人受审!南充一涉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公开审理
麦子971 发表于:2021-12-2 09:47:5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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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上午9时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以罗某华为首的33名被告人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直击:33名被告人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罗某华纠结了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将在营山县的李某智砍成重伤;2007年,罗某华一伙又将“叛变”组织的小弟李某辉砍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使得罗某华组织影响进一步扩大。

2005年起,罗某华通过收小弟、拜大哥、收干儿子等方式,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未成年人等作为组织成员,

先后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营山县树立非法权威,形成重大影响,

造成1人死亡、8人重伤、9人轻伤、6人轻微伤。





2005年以来,罗某华等人先后通过组织卖淫、聚众赌博、骗取贷款、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出警队等手段豢养组织成员并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其中

骗取贷款400余万元,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获利680余万元,

形成多达几十人,并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实质化:保障被告人诉权

该案由南充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欧阳丹东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利平出庭支持公诉。



为确保庭审实质化,法庭采用PPT示证、展示起诉书等方式公开审理案件,严格落实“三项规程”,将程序性事项集中到庭前会议处理,组织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确保庭审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开展。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南充中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未委托辩护的16名被告人指定了援助律师。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庭审预计持续一周。

头雁效应:院领导办黑恶案件超50%

院长带头办理重大涉黑恶案件,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以来,南充法院高位推动扫黑除恶工作的一个缩影。

早在今年7月,南充中院就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印发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对重大、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一律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承办人,实行一案一策、一案一专班。



工作中,南充中院加强与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资源等行业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对重点案件的精准监测和预判。今年来,南充全市法院院长、副院长办涉黑恶案件占比达50%。

打财断血:摧毁黑恶生存根基

“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求在案件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全额上缴国库,全部依法处置到位……”南充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工作中,南充中院认真总结推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的经验,通过庭审准确查明和甄别涉案财产来源、性质、权属,确保财产刑判项明确、具体、可执行。



该院畅通财产处置“绿色通道”,综合运用网络查控、网络拍卖、悬赏执行等手段,将财产刑与减刑、假释挂钩,确保执行到位。

今年来,已生效涉黑恶案件中,涉及财产执行标的有24件,查控财产总额9000余万元,均已移送执行到位,执行到位率100%。



该院定期对群众举报及法院排查线索进行分类分析,统一分流转办,并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开展线索直核、协核,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今年来,先后排查涉黑涉恶线索35条65人,并对中央督导组、省、市转办的46条一般线索进行核查,实现了线索“清仓见底”。

长效治理:助力南充更平安

“收到贵单位的司法建议,我单位高度重视,并根据建议进一步完善了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了监管人员配备……”

日前,针对涉抢劫、敲诈勒索等恶性暴力犯罪频发的现状,南充中院扫黑办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发出一周,就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应。

数据显示,南充法院积极与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先后与公、检、监察等展开联合调研17次,与金融、教育、工商等部门召开碰头会31次,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31份,按期回复率达100%,有效服务市域治理、基层治理和“六稳”“六保”大局。



与此同时,南充法院还通过以案说法、公开宣判、庭审直播、推送典型案例等方式全面开展专项斗争成果宣传,深入村社、学校、企业实地走访宣讲、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共发放宣传单4万余份、宣讲51场次,有效震慑犯罪,营造出多层次、全方位的浓厚舆论氛围。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开展以来,南充全市法院共审理涉黑恶案件60件545人,在深挖整治上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在长效常治上见到了实实在在的功夫。

来源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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