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公安提醒: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罚!
123456806 发表于:2022-1-19 15:57:1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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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既破坏生活环境,还造成巨大噪声污染,县城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是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近日,营山公安查处一起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市民万某因违反禁燃规定,被营山公安处行政罚款500元,经销商杨某因在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被处行政拘留5日。



2022年01月14日,营山县公安局朗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西林路某火锅店门口正在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经查,万某新店开业,为了图热闹,在明知道该处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红线圈范围内,依然心存侥幸在店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我当时就是想既然是新店开业,就得要热闹一点,所以就放了鞭炮,现在想想真是后悔不已。”万某忏悔道。



随后,民警根据万某陈述,将向万某出售烟花爆竹的经销商杨某查获,经查,杨某明知在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在位于北门街的副食店内出售烟花爆竹,营山公安根据法律法规对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年关将至,营山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喜庆的日子来临,大家一定要谨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营山公安对违规燃放行为“零容忍”,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禁燃规定,如若违规,公安机关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从严从重处罚,绝不留情。
警方提醒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2021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与一环路接壤的朗池街道办的红光村、五通村、天井村、河堰社区、翠屏社区、新生社区,城南街道办的兴隆村、保真村、先锋村、三星社区,渌井镇的观音村,回龙镇的龙马村,东升镇的道坪村等13个行政村(社区)全域。
(三)所有文物保护单位。
(四)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
(八)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禁放时间:常年禁止燃放。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生态环境局12369。
五、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放区内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施禁售,现通告如下:
禁售范围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所列区域和场所。
(一)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与一环路接壤的朗池街道办的红光村、五通村、天井村、河堰社区、翠屏社区、新生社区,城南街道办的兴隆村、保真村、先锋村、三星社区,渌井镇的观音村,回龙镇的龙马村,东升镇的道坪村等13个行政村(社区)全域。
(三)所有文物保护单位。
(四)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
(八)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售时间

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禁售程序

(一)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2日,全面开展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售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二)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7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户主动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并自主拆除店招店牌,及时处理完烟花爆竹库存。
(三)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20日,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内未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户,县行政审批局将统一撤回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2021年12月21日-2021年12月31日,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取缔禁放区内所有未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禁售要求

(一)禁放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禁售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管理工作。
(二)县公安、应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8221323(应急部门)。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来源:营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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