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执行难!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罪
王俊杰2017 发表于:2022-5-11 19:22:3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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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以“切实解决执行难”和“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充分借助执行工作联席会等沟通渠道,严厉打击失信拒执行为,全力推进打击拒执犯罪案件办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罪作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保障。



现将我院办理的两起拒执罪案件予以回顾

典型案例1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因继承其父母房屋拆迁款与其兄妹四人发生纠纷并诉讼到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前,将属于其兄妹应当继承的财产部分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仍隐瞒其转移财产的事实,拒不如实报告财产,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裁判结果:2021年12月29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的相关隐瞒财产行为,具有一定持续性,其行为延续到裁判生效之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仍隐瞒其转移财产的事实,拒不如实报告财产,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以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履行判决,心存侥幸,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最终是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2

基本案情:2015年06月,因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南充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和担保人被告单位均未履行。案件进行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被告单位的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陈某某通过司法拍卖竞拍到该房屋。在法院裁定办理房屋转移过户期间,被告单位的现法定代表人胡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将该房产低价卖给第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法院长期多方多次协调无果,竞买人陈某某要求法院退款。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在房管局和法院移送“拒执”的双重压力下才最终注销了转移登记,因该行为导致执行时间跨度9个月,第三人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2021年12月30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单位南充某某公司被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被执行人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均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在此提醒,涉及法院执行的广大社会公民应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切莫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敷衍对抗,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看完上面两个案例,大家可能对拒执罪已经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报告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非法处置人民法院已查封财产,且已经拍卖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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