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房地产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违约金180余万元
尘埃416 发表于:2020-3-21 13:56:0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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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顺庆区法院在执行某小区140余名业主与南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强制执行了开发商违约金180余万元,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2015年,家住南充的李某等人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商品房,因认为开发商存在着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而与其他140余名业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审理判令开发商向李某等业主们赔赔偿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开发商并未履行判决,业主们遂于今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受理申请后,执行法官遂及与开发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开发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及可能遭受的法律后果,遂同意履行判决,并于近日支付了全部违约金共计180余万元。至此,该起群体性纠纷得以成功解决。
买卖房子的过程中,
我们会和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
那么
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从最开始的看房,到洽谈签订购房合同再到最后的验房和交房,实际上都是一个完成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下面安法君就来讲讲开发商违约的常见情形。
所谓开发商违约,就是指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常见的几种违约情形
1、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
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办证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那么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
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来源:南充安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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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 #顺庆,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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