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被发现与围捕群众对打 营山小伙盗窃变抢劫罪
幸福341 发表于:2020-5-9 19:56:5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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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四川南充4月15日讯 (张江枢 ) 营山一男子伙同他人潜入农屋行窃,被发现后居然操起家伙同围捕群众对打。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判决该名男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6月25日下午15时许,张天二与王晓松(已判刑)商议后,潜入营山县渌井镇某农户家中窃得一部手机和玉石一块,二人在出门时被群众拦截,后二人为逃离现场,张天二和王晓松分别持扁担和扁錾与拦截群众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致其中一名拦截群众头部受伤、无名指骨折,致另一名群众小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前名群众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查,张天二生于1970年,农民,1989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减刑3年,于2001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6月2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营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行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转化抢劫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天二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天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天二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天二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天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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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 #四川, #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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