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摘蜂窝未处理干净 七旬老人被马蜂蜇伤致死
万胜 发表于:2020-7-7 16:14:5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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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取马蜂窝后未完全消除安全隐患,致使到菜地种菜的老人被马蜂蜇伤致死。

10月11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老人被马蜂蜇伤致死的民事纠纷,法院判决取蜂巢的摘蜂人承担50%的责任、对马蜂窝潜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的南充某粮油公司承担30%的责任、受害人承担20%的责任,死者家属因此获赔19万余元。



图源 视觉中国

据悉,蔡某、赵某夫妇平时专门驾车穿梭于多个乡镇及村庄摘取马蜂窝。2017年9月19日,夫妇俩发现在南充某粮油购销公司位于嘉陵区龙蟠镇的粮站内的桉树上,有一个直径约1尺多的马蜂窝。因当天该粮库正按上级通知要求转运粮食,粮库的3名工作人员均忙着对转运粮食进行称重、过磅、登记,无暇他顾。蔡某、赵某夫妇趁机疏散人群,穿上防护服,爬上桉树,用锯子锯断树枝并扔到粮站围墙外成功摘取了马蜂窝,喷农药处理完现场后,夫妻俩便驾车离去。

9月20日16时许,年过七旬的张某到粮站围墙外的自家菜地种菜时,被多只马蜂袭击。经群众报警后,龙蟠派出所将张某送至龙蟠中心卫生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张某随后被转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1、蜂蛰伤;2、MODS,呼吸衰竭、中毒休克、急性肾损伤、急性肝损伤、凝血障碍;3、急性溶血反应;4、慢性胃炎。

因抢救无效,张某于9月21日凌晨死亡。张某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赵某及南充某粮油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7万元。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蔡某、赵某擅自到南充某粮油购销公司龙蟠粮站摘取马蜂窝,事后未消除安全隐患,是造成受害人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50%的责任;南充某粮油购销公司龙蟠粮站未制止蔡某、赵某摘取马蜂窝或监督蔡某、赵某摘取马蜂窝后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30%的责任;受害人张某到粮站墙外菜地种菜,未尽到人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蔡某、赵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20409.28元,南充某粮油购销公司赔偿死者家属72245.57元 。

赵福芳 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编辑 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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