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17人公开宣判 最高获刑25年!
新北狂纱 发表于:2020-10-2 15:23:0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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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1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1人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数罪并罚,组织、领导者张某获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黑社会组织成员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现场









羁押现场



旁听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以同学、朋友、亲戚关系为纽带,先后招揽、吸纳社会闲散人员、逃犯、刑满释放人员等,并自行成立 “立团金融有限公司”,通过有组织的实施高利放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张某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分工明确、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备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至案发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三千余万元。

该组织以暴力、“软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共实施5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强烈的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多名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犯后不敢检举、控告;致使两家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高坪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营商环境。

蓬安法院审理认为,以张某为首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被告人张某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决战决胜阶段,该起案件宣判后,蓬安法院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之案件清结。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蓬安法院共受理涉黑及其“保护伞”犯罪案件3件40人,法院干警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加班加点,现已全部审结,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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