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雾丛丛的南充市嘉陵区丽阳三区还房工程纠纷案
jimmy肖明 发表于:2020-11-1 02:21:2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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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森科不但遭受了三年零六个月的牢狱之灾,而且投资丽阳三区还房工程的1871万余元一直被何某、苟某非法占有。

四川南充嘉陵区,杜森科曾经是远近闻名的建筑老板,一个叫嘉陵区丽阳三区棚户区改造还房工程(以下简称丽阳三区还房工程,现小区名称为“思源小区”)的项目,不但使杜森科身陷囹圄,而且其苦心经营数十年的建筑事业,也毁于一旦。

2014年6月20日,杜森科以重庆市圣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奇公司”)的名义,中标了丽阳三区还房工程;杜森科与圣奇公司实际是人们常说的挂靠关系,该项目所有风险由杜森科独立承担,圣奇公司只按照该项目造价的1%收取管理费。

按照建设单位嘉陵区建设局签订的中标通知,丽阳三区还房工程总造价为2.1亿元,圣奇公司(杜森科)须向嘉陵区建设局缴纳208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和1040万元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3120万元)。杜森科因同时承建了多个建设项目,一时筹不齐3120万元,于是便向何某借钱。

19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

杜森科与何某口头约定,杜森科向何某借款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时间,若三个月之内不能偿还,丽阳三区还房工程项目就交付给何某承建。

值得一提的是,杜森科在筹集3120万元保证金期间,建设单位嘉陵区建设局为了抢工程进度,要求杜森科提前入场,进行前期施工。因此,杜森科的建筑施工队伍在2014年8月1日就入驻该项目工地。

2014年9月29日,圣奇公司(杜森科)向嘉陵区建设局交齐了3120万元的保证金,双方正式签订了《嘉陵区丽阳三区棚户区改造还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3120万元保证金的明细账目载明,杜森科向何某转了980万元,再由何某向圣奇公司转了2869万余元,再加上杜森科直接转入圣奇公司251万余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圣奇公司共收到工程保证金3120万元,并将该款项转给了建设单位嘉陵区建设局。



丽阳三区还房工程

因此,在这31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中,杜森科实际出资1231万余元,何某实际出资约1900万元。

一个月多后的2014年11月初,杜森科不能偿还何某为其垫付的约1900万元保证金,何某、苟某(公务员)等人则达成“协议”,要接管丽阳三区还房工程项目。

杜森科则要求,要么何某、苟某只做一半工程,自己做另外一半工程,反正双方的投入也差不多,要么工程由何某、苟某全部接管,并退还他汇给何某的980万元保证金、支付给圣奇公司251万元余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他前期对该工程的投入工程款340余万元和竞标成本(包括专家论证)300万元,共计1871万余元,并承担资金利息。

虽然杜森科与何某有口头约定,若三个月不能偿还1900万元,就将工程交由何某接管,但是仅一个多月,何某与苟某强行接管该工程项目,且既不愿意给杜森科一半的工程量,也不愿意支付杜森科1871万余元的前期投入和资金利息。事实上杜森科依然代表圣奇公司,是丽阳三区还房工程的合法承包人,而他与何某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丢掉承包权领刑三年半

为了达到侵吞丽阳三区还房工程之目的,苟某等人于2015年6月12日将杜森科骗至嘉陵江大酒店7楼某客房,让杜森科在一份打印好的《以投资抵债的请求》上签名,其内容是杜森科请求“何某老总”:将丽阳三区还房工程投资的1860万元(实际本金为1871万余元)用于抵债,抵消杜森科在嘉陵区机关、乡镇、朋友的借支1874万元及其他借款1010万元,共计2880万元。

从字面上来看,杜森科真是“赚”了,以2880万元的债务抵消1860万元(实际本金为1871万余元)的投入。

杜森科告诉法搜网,他在外有借款是客观存在事实,但绝对没有2880万元,打印件的明细绝大部分是苟某等人杜撰出来的。

事实上,这份2880万元《以投资抵债的请求》签订以后,书面证据证实。何某与苟某只为杜森科偿还了238余万元的债务。也就是说,杜森科对丽阳三区还房工程实际投入本金1871万余元,何某与苟某只代杜森科清偿了238万元的债务,就拿到了丽阳三区还房工程的承包经营权。



嘉陵区法院

为此,作为丽阳三区还房工程的合法承包人,杜森科在此期间与赵某林等七人签订了木工、钢筋等劳务合同,并向赵某林等七人收取保证金133万元。

赵某林等七人签署合同并缴纳了保证金之后,进场时被何某、苟某阻止并称杜森科已经退场,不是该项目承包人了,并怂恿他们向警方报案。

2016年4月22日,嘉陵公安分局以杜森科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嘉陵区法院认可了《以投资抵债的请求》的内容,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和法院并没有查证何某、苟某是否完全履行了苟某胁迫杜森科签订的《以投资抵债的请求》清偿债务协议,何某、苟某实际只为杜森科偿还238万元的债务(杜森科刑满释放后查实),就以欺骗手段获得丽阳三区还房工程的承包经营权等客观事实。

因此,嘉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杜森科未取得丽阳三区还房工程承包经营权,且冒用圣奇公司的名义,发包工程分项劳务项目,并收取133万元保证金,构成合同诈骗。

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杜森科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杜森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以(2018)川13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杜森科、杜森林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嘉陵区法院重审。

嘉陵区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嘉陵区法院在侦查机关和诉讼机关未收集到杜森科的新的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仍然以杜森科合同诈骗金额5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天“现金借款”832万元

嘉陵区法院做出重审一审判决之后,杜森科的刑期已满,因被释放后忙于与何某、苟某的民事诉讼,就没有提起上诉。

在应付与何某、苟某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杜森科的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才证实2880万元的《以投资抵债的请求》只履行了238万元。由于何某、苟某并没有完全履行《以投资抵债的请求》,且警方和法院认定了这份2880万元的《以投资抵债的请求》的内容,认为杜森科“未取得丽阳三区还房工程承包经营权”,因此,对杜森科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错误的。就刑事判决,杜森科正准备申诉。

由于何某、苟某对这份《以投资抵债的请求》只履行了238万元,因此在杜森科被羁押期间,那些在嘉陵区机关、乡镇、朋友的债权人向嘉陵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嘉陵区法院判令杜森科偿还其债务,并从杜森科在高坪区另外一个项目执行470余万元的工程款。由此可见,《以投资抵债的请求》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值得强调的是,签订《以投资抵债的请求》前几个月,也就是2015年3月21日,苟某邀约了一帮不明身份的人员,把杜森科骗至嘉陵江大酒店,暴力胁迫杜森科填写了25份“现金”借条,共计832万元。

这832万元“现金借款”至今无人起诉,杜森科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后,主动向嘉陵警方报案,控告苟某涉黑涉恶,此案目前尚无结果。

因一纸未能履行完毕的《以投资抵债的请求》,杜森科不但遭受了三年零六个月的牢狱之灾,而且投资丽阳三区还房工程的1871万余元,以及这么多年的资金利息,一直被何某、苟某非法占有,同时涉及的诉讼高达30起。

关于何某、苟某在霸占丽阳三区还房工程中涉及的多项刑事犯罪,法搜网将在后续报道中继续予以披露。

来源:法搜网

(二三里编辑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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