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花3万元想当法院书记员,接到通知后傻了眼……
蜡烛2017 发表于:2020-12-27 09:56:4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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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90后女孩交纳32800元向中介求助,想拥有一份法院书记员的工作,但中介给她介绍的却是司法辅助拍卖岗位,她在参加面试后状告中介要求退款。法院认为她同意变更岗位,合同有效,因中介提供的格式化条款有两处相互矛盾,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按不利于中介方的一处理解,判决中介返还70%共2万多元。



一心想当书记员 求职花了三万元

26岁的顺庆城区女孩曾某,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了几年。她渴望拥有一份法院书记员的工作,便于2019年8月15日,与从事中介业务的南充耀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泰公司)签订了《居间就业协议》,约定耀泰公司推荐安排曾某到南充市辖三区的人民法院工作,岗位是书记员,合同性质是第三方公司派遣,试用期为1至3个月。协议签订当天,曾某向耀泰公司支付了就业服务和信息费32800元。

但随后耀泰公司却为她联系了一份司法辅助拍卖工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微信告诉了曾某具体岗位职责。曾某接到通知后,曾向陈某提出司法辅助拍卖工作和她想从事的书记员不同,耀泰公司的经办人朱某劝导她说“司法辅助也可以”。曾某也不再坚持,在陈某和朱某的指导下积极备战面试。后来,她参加了某单位招聘司法辅助拍卖人员的视频面试和现场面试,并顺利通过。

试岗之后很不满 状告中介要退款

曾某接到这家单位通知去试岗后,觉得司法辅助拍卖工作与当初她想当的书记员是两码事,认为中介忽悠了自己,便找到耀泰公司退款。但耀泰公司却认为他们已为她安排了工作,不同意退款,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2019年9月9日,曾某将耀泰公司告上了顺庆区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居间就业协议》,并要求耀泰公司向其返还就业推荐费32800元。“面试单位明确告诉我,工作岗位不是法院书记员。被告耀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导致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人为此要求耀泰公司退款。”曾某说。

对于曾某的指控,被告耀泰公司辩解称,曾某的诉请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本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书面合同进行了变更,曾某同意变更书记员岗位,公司没有根本性违约,曾某应该支付相应费用。

官司败诉因合同 格式条款闹乌龙

耀泰公司是否应该向曾某退还中介费,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就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双方虽在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书记员,但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后,耀泰公司曾告知过曾某,曾某虽曾提出与协议约定的书记员岗位不符,但仍然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面试,而且在面试通过后仍未对此表示异议,说明曾某认可了司法辅助拍卖这一工作岗位。《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曾某以耀泰公司根本违约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双方签订的协议系耀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协议第八条既约定求职者面试合格后自动放弃用人单位工作的不予退费,又约定求职者面试合格后若自动放弃工作岗位扣除所交总金额30%的劳务费,互相矛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对该条款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耀泰公司应当退还曾某70%的劳务费。

2019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耀泰公司向曾某退还22960元。耀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格式条款有歧义如何解释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法院根据这一规定,作出了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被告公司的判决。(段萍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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