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车身亡 同饮者赔钱9万元
爱上南充网 发表于:2021-1-16 02:57:1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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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男女一起聚餐, 其中3人饮了白酒。中年男子文某酒后不听劝阻,执意驾驶他人的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为此, 死者家属状告4名一起聚餐的人,索赔27万余元。 法院认为,死者自身有重大过错,判决两名同饮酒男子共赔偿原告9万余元。车翻人亡谁之过 醉酒驾驶酿惨祸50多岁的文某是仪陇县某镇人,在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王某、李某与王某林都是仪陇人,3人在文某手下从事建筑行业。2020年2月21日, 文某与王某等人相约当晚吃饭, 当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附近餐馆均未营业,几人商议到王某林的餐馆吃饭。这家餐馆位于日兴镇高速公路出口旁,是王某林与48岁女子刘某合伙经营的。 文某等4人于是便邀请刘某一起聚餐。期间文某、王某、王某林共饮白酒超过500毫升, 李某和刘某没有喝酒。随后几人到餐馆旁的歌城唱歌。唱歌结束后, 王某等人劝文某到宾馆房间休息, 但文某执意要回金城镇家中, 并驾驶王某的没有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当晚11时40分许,李某和王某在金城镇电厂河路段发现摔倒在路旁的文某和撞坏的摩托车。 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文某已死亡。经血液样品检测, 文某酒精含量平均值为每百毫升242.2毫克。 死因经鉴定属于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其驾车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是否担责起争端 同席四人谁买单2020年8月, 死者文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将王某、李某、王某林、 刘某等4人起诉至仪陇县人民法院, 请求赔偿相关损失。3名原告诉称, 在疫情期间明令餐馆停业的情况下,4名被告仍邀请文某到餐馆吃饭,被告王某林仍开放该餐馆营业。席间几被告劝其大量饮酒,饭后王某还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文某驾驶,一同吃饭的几被告也未进行有效劝阻,任由文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致使文某发生单方事故死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4名被告理应对文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名原告请求法院判决4名被告为文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赔偿277061.85元。4名被告都觉得自己很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辩解说:“是文某自己车翻导致死亡;从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是文某召集一起务工的李某和王某林聚餐。文某喝酒后,大家休息了两个小时,我和刘某去给文某开了房, 但他拒绝入住,不听劝阻,坚持骑车,才造成事故发生的。” 李某辩解说:“文某是我们的项目经理,我们在他手下打工, 一起喝酒时都是他说了算。 事发当天我没有喝酒,也对他进行了劝阻。”王某林辩解说:“事发前, 我一直劝文某不要走,但他一意孤行,骑走了摩托车。” 刘某辩解说:“事发前聚餐,我才跟文某第一次见面,我认为他个性很强, 不听别人的意见。”同席饮酒又借车 二名被告担责任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文某因单方交通事故死亡, 各被告有无责任。本案死者文某,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认识到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危险,仍然执意醉酒驾车,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王某林,席间与文某饮酒,3人喝了500多毫升白酒, 应当意识到文某已喝醉, 应当极力劝阻文某留下休息, 或者亲自将其护送回家,或者通知其家人来接,但是二人劝阻无效就没再强求。 特别是被告王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意识到将摩托车交由一个醉酒之人驾驶可能存在危险, 但王某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放任文某驾车离开。因此,王某、王某林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 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对于被告李某和刘某,席间没有饮酒,且二人对文某进行了一定劝阻, 刘某还为文某开了房, 故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由被告王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林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行承担。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3名原告赔偿63808元,被告王某林赔偿26274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律师志愿者行动多人侵权如何承担责任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确定了两名侵权人,且认为死者本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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