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引发纠纷 父母孩子对簿公堂
六翼天使494 发表于:2021-1-31 17:14:4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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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父母离异时,约定将一套位于西充县的房子赠与儿子,希望为其创造安稳的生活条件;9年后,儿子想让父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却多次遭到父亲拒绝,无奈之下,将父母一纸诉状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履行当初的承诺。

起诉 儿子要求履行协议

1997年,王某和张某在西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年后,儿子小王出生,一家三口过得其乐融融。2011年,王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离婚后,12岁的小王由父亲抚养。双方共有一套房产归儿子小王所有,在其成年前,由王某代为监管。如今,9年过去,当年的小男孩已大学毕业,但王某、张某并未履行该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小王。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王将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当初的赠与协议有效,并要求将该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辩由 父亲害怕“老无所居”

“家事案件判决结案容易,化解亲人间的心理矛盾却不简单。”承办法官李明良希望双方能化干戈为玉帛,在开庭前,多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做了大量思想工作。

庭审过程中,王某一上来便指责儿子:“接到法院的传票,我心里很不是滋味,独自辛苦抚养你9年,你现在成年了,却如此不顾父子情,让人心寒。”在法官询问《离婚协议书》是否是他和前妻的真实意愿时,王某表示,签订时是自己的真实意愿,房子当时也是想留给儿子,后来因为担心年老后,儿子不赡养他,自己无家可归,为了保障老年生活,想将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和居住。张某则称房子说好了给小王,就应该给他,“我就这么一个儿子,愿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调解 圆满化解父子矛盾

针对王某的“心结”,法官详细阐明法律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规定,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王某放宽心。同时,向其解释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一系列事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拒不配合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已经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听了父亲顾虑,小王立即当庭表示,父亲可以一直在房子居住,自己也会尽全力孝顺他。通过承办法官抽丝剥茧,逐条逐项的做工作和多轮的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家事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ND
责编:任良平
编辑:李小刚
来源:西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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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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