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向他人借款,南充两男子遭起
南充同城网 发表于:2021-2-18 02:30:5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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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男子于猛想用妻子名下的车辆向他人抵押借款,因证件不全,便请宋端找人伪造了两份证件,并请人冒充其妻向他人借款40万元。后宋端又找人伪造房产证向他人借款。2月17日,记者从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对二人进行了判决。




2018年11月上旬,于猛因急需用钱,想用其妻陆嫚名下的宝马车在柳浪处借款。因陆嫚的车是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车辆登记证被抵押在成都一家银行,于猛便请朋友宋端帮忙,伪造一本机动车登记证和一张其妻陆嫚的身份证,用于借款。

宋端原籍蓬安(后在成都定居),他答应于猛后,经二人商量,于猛将伪造所需的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宋端,宋端联系了一名制贩假证的人员,并向对方提供了需要伪造的车辆信息和陆嫚的身份信息,还支付了1000余元现金。假证贩子很快制作了一本假机动车登记证和一张假身份证,身份证信息是陆嫚,但照片却是于猛的朋友林佳。假证制好后,宋端和于猛安排林佳冒充陆嫚,利用假机动车登记证向柳浪借款40万元。



后来,宋端也想向柳浪借款。2018年11月15日,宋端想用他所有的蓬安面粉厂的房屋向柳浪抵押借款,由于该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宋端便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一名制贩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房屋信息,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宋端利用该房产证在柳浪处借款30万元。

事情穿帮后,宋端被警方抓获,于猛则投案自首。



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于猛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该院数罪并罚判处宋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于猛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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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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