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必究!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连续查处3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无人岛屿颈 发表于:2021-2-23 21:14:1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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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上班后

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2月18日至2月20日

又连续查处3起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


  “啪啪啪……”2月19日下午3点左右,一阵鞭炮声打破了果城路的宁静,浓烟迅速蔓延到大街上。







  听到声音后,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到燃放鞭炮的位置,对现场进行取证调查。经查,此次违规燃放鞭炮事件是前峰厨具为开业而燃放的。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批评教育,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求其立即清扫现场。由于该行为已经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2月19日下午,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四川中润恒远置业有限公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立即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







2月20日上午,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果城路112号老板厨具违规燃放鞭炮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处罚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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