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消费投诉案
我爱萨其马虞co 发表于:2021-3-6 08:33: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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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深夜2点,杨女士意外发现自己10岁的孩子在寝室里未睡觉,独自一人正在使用手机打游戏,当场制止并收缴了手机。逼问孩子后得知,2020年10月7日,孩子是用自己的压岁钱,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到一手机店购买了vivo手机一部,手机售价1398元,将手机拿回家后藏在寝室里,躲着家长隐蔽使用了4个月,孩子成绩和视力下降的原因找到了。杨女士坚决不同意孩子现阶段使用手机,考虑春节临近,商家生意忙,当时就未找商家处理。杨女士认为自己的孩子刚满10岁,属于未成年人,无购买能力。春节过完后,2021年2月23日,杨女士带着手机到商家门市部,要求商家返还手机退款,却遭到商家的拒绝,于是杨女士到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消协办公室书面投诉,请求调查处理该争议,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接到杨女士投诉后,蓬安县消协工作人员积极为杨女士的投诉展开调查。经联系,该店经营者承认杨女士的孩子来买过手机,称不为其退机是因为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孩子自愿购买,不存在强买强卖行为,而且已经使用了4个多月。而杨女士认为,商家在孩子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向孩子出售手机,本来就不妥,现监护人要求退货,商家理应退货。商家认为:买手机不需要出示身份证,现在的孩子普遍长得早熟,无法辨别是否成年。同时,就算是未成年人,如果能一次性拿出一大笔钱购买手机,说明其购买行为已征得父母同意,所以并没有什么不妥。杨女士认为:孩子才10岁,商家应劝阻孩子不要购买这么贵重的东西,最起码也得向家长核实。商家又以手机包装盒不在了,手机下载几十款游戏,影响二次销售,不予退货。双方各持己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面对商家的百般辩解,蓬安县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与解读,并积极与他们三次沟通。最终,店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杨女士退还该部vivo手机及配件;商家退还部分购机款1000元;双方当事人不再为此事发生争议。对此调解结果,杨女士非常满意,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消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要监护人追认才能确认其行为有效,否则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除非事后得到追认,否则该销售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据此,由于此案中消费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商家理应退还消费者的购机款。

而本案的消费者只有10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是背着家长购买千元以上的大宗物品显然已经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所以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孩子花1398元购买手机的行为为是无效的,商家应予退货。蓬安县消协就此提醒,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上门做出超出其年龄、认知能力的消费行为时,理应劝阻;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广大家长: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开始拥有数量可观的钱财,但是在法律上,他们虽然拥有这些钱财,但对钱财的使用仍然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法定代理人如果不同意或者不追认,那么他们使用钱财的购买行为就属于无效。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其不可炫富攀比;不要一次性给孩子过多的钱。(案例提供:蓬安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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