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根据市、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为切实抓好我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现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诚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重点整治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勾兑案件。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重点整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重点整治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重点整治本院业务部门不及时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重点整治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重点整治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监督、社区矫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重点整治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监督意识不足的;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意识不足的;对下级院或本院职能部门重罪轻诉、有罪不诉,疏于把关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监督意识不足;刑事诉讼监督担当不够,对控告举报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线索简单查否的;对实名举报线索不落实“人人见面、件件回应”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满足于就案办案,未核查是否存在漏罪、漏犯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不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对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的;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审查判断能力不足的;对侦查活动违法、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能力不足的;对应审查发现漏罪、漏犯未能发现的;对下级院或本院职能部门重罪轻诉、有罪不诉把关能力不足的;对刑事裁判定罪不准、量刑畸轻畸重监督能力不足的;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监督不力的。
八、执法司法不规范和监督不力的问题
重点整治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问责追责流于形式;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意见重视不够、敷衍塞责;打击虚假诉讼、拒执犯罪力度不足;枉法不捕不诉、重罪轻诉、轻罪重处;对法律正确实施监督不力的;法律监督理念不深入,履行监督职责不主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就案办案、简单机械司法,不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引起涉检舆情、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或者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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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5日
来源:嘉陵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