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十大城市乱象”大整治
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摆顺、扫干净、不拥堵”的要求,
大力整治各类城市乱象顽疾,
切实解决城市脏乱堵等突出问题。
在整治过程中
我们也将继续加大
对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看看今天又有哪些不文明行为被曝光
01、文明街金果园
●违法行为描述:占道堆码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02、桑园路221号
●违法行为描述:占道堆码
● 行政处罚依据:《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03、滨江中路一段363号魅KTV
●违法行为描述:无手续打围施工
●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04、清风南路10号附1号商铺
●违法行为描述:擅自开挖人行道
●行政处罚依据:《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05、茂源北路23号刘烧烤
●违法行为描述:油水分离器未正常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06、正阳东路醉疯烧餐饮店
●违法行为描述:占用人行道堆码、施工未打围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07、孔迩街虾兵蟹将
●违法行为描述:油水直排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法律链接
关于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关于禁止占道经营及占道堆码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损害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擅自开挖城市道路
根据《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伙伴们
如果发现身边的不文明行为
可拨打12319进行反映哦。
曝光不是目的 下期还会继续
希望大家都能从自身做起
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城市形象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