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将骑车女子踹翻在地 拖拽至草丛发生关系
茉莉707 发表于:2021-8-25 09:45:0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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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219号

被告人刘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区**号。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成驾驶摩托车途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龙门桃花沟景区后门清泉大道路段时,将驾驶电瓶车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潘某某踹翻在路边沟内,并拖拽至路边草丛后,采用语言威胁及拳头殴打等暴力手段对潘某某实施强奸,后逃离现场。

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源

责任编辑: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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