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对情侣相约自杀,女友跳河后,男子竟转身开车离开了
王建新1 发表于:2022-2-3 08:09:1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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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是这么说的:除了生死,都是小事。

生活酸甜苦辣百味交织,免不了遇上一些坎坷不顺,但只要生命不止就有改变当前处境的可能,所以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随意放弃生的希望。



如果连自己都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就更不能指望别人珍惜你了,四川就发生了这么一例荒唐案件,一对情侣约好一起自杀,女子跳河后,男子却直接开着车跑远了,这种情况下,男子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生活在四川广元的小蝶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14年,她结束了婚姻关系恢复独身,暂时把心思都放在了工作上头。然而,一个人生活的时间久了,小蝶难免觉得孤单;也有不少亲友劝她再找个对象好好过日子,不过合适的对象哪是那么容易能遇上的呢。

直到碰见李某后,小蝶才动了谈恋爱的心思,李某是开庄稼药店的,经济条件不说特别好但也不差,两人从一开始见面就比较聊得来,没过多久便确定了情侣关系。



虽然两人都是奔着结婚谈恋爱,但恋爱能不能修成正果看的不单单是双方条件匹不匹配,男女能否互相包容、平稳度过磨合期是一大关键。显然小蝶和李某就没能经得住考验,他们相处的时间越长,吵的架就越多越凶,两人都觉得压力很大。

2018年8月9日晚上,小蝶又和男友李某吵起来了,这回吵着吵着还动起了手,你扯我头发我揪你衣服,在气头上的人往往口不择言,李某一怒之下说这么活着没什么意思,不如大家一块死,一了百了算了!小蝶一听:

“行,那就一起死,谁不死谁是孙子!”

两个满肚子火的人开着车出门,打算找一条河跳水自尽。开车过程中,小蝶和李某还在继续争吵动手,衣服扯乱了,头发乱糟糟,脸上也都带了小伤口,车上的火药味挥之不去,谁嘴里都没好话,都嚷着要马上去死,再也不想看见对方。



没一会,车子便开到了一座桥下面,小蝶让李某靠边停车,随即打开车门就往水边走去,李某也跟着一块下了车......

第二天,小蝶的家人发现她失踪了,打电话一直没有人接,不禁感到奇怪,便问李某什么情况。李某告诉他们,9号晚上小蝶和他吵了一架之后便生气地跑出去了,自己找过,但没有找到,也联系不上她,所以已经报警请警方帮忙找。

李某还积极参与到找小蝶的行动中来,小蝶的家人见他这副样子,暂时相信了他的话,没往别的方向想,可过了几天小蝶还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他们怀疑李某隐瞒了什么,把他堵在屋内逼问真相,李某撑不住,只好交代其实小蝶早已跳入水中,恐怕已经溺水身亡了。



很快,小蝶的尸体从河中打捞出来,李某也被警方带走刑拘。面对讯问,李某讲述了当晚发生的事情。

原来,当晚小蝶开车走到桥上,准备跳河;但李某却说这里水不够深,要找个水更深的地方跳,他上车继续往前面开,开了几十米后停车往回走,一看小蝶站在那里还没跳,便问她说好去死,现在怎么站着不动,是不是反悔了,怕了?

经不住刺激的小蝶果真跳了下去,可能还盼着李某救自己,跳下去之前,小蝶大喊:“我可是个旱鸭子!”随后小蝶在水里挣扎起来,见状,李某没有施救也没有报警求助,他冷静下来,觉得自己不能这么轻易死了,转身就跑回了车上,启动车子径直离开。

经法医鉴定,小蝶死于溺水。小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跳河后可能会溺水身亡,还是主动跳下去了;李某只是中途后悔没有“守约”自杀,非直接杀死小蝶,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呢?



当然不是,李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故意杀人,也可以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

直接故意杀人,就是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本身采取的行动不管已遂还是未遂,都是为了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出现;

但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一定是出现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被害人是死是活行为人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



就像这个案例中李某和小蝶相约自杀,小蝶打算跳水,李某不但没有劝阻反而用言语刺激了她,小蝶跳下去后,李某明明知道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导致小蝶溺水死亡,还是没有救助便离开了现场,放任小蝶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表现为间接故意杀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小蝶是主动跳河的,对自己死亡的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减轻对李某的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整体而言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赔偿小蝶家属经济损失11万余元。

一个人唯有先认真爱自己才可能得到别人的爱和珍惜、尊重。李某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该被谴责,但小蝶因为与男友吵架便轻易跳水,太草率、太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也实在糊涂至极。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勿抄袭搬运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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