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案说法!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多人被处理
123456823 发表于:2022-5-12 01:07:1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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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一些不配合防疫政策的行为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近日全国各地对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进行了多起通报↓↓↓
01
案例一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通报:3月25日,杨某某(男,52岁)、王某某(女,44岁)从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通江县后,未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向村(居)委报备并落实健康观测,且擅自到通江县某村参加葬礼聚集活动,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其行为已违反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通江县公安局已对杨某某、王某某行政处罚。 来源:无线巴中、平安通江
02
案例二


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通报:4月4日,任某在成都某酒吧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接后返回汉源,4月6日,汉源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任某进行调查工作时,任某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瞒报了行程及接触人员,造成防疫工作受阻及管控不及时的后果。

4月27日,九襄派出所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任某如实陈述其未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瞒报了行程及接触人员的违法行为。

目前,九襄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任某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汉源县公安局
03
案例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通报:郑州市二七区发现多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查,病例李某某(男,28岁),故意隐瞒行程轨迹,与其朋友相见,最终导致朋友感染新冠病毒;
病例王某某(女,20岁)不执行防疫政策,擅自外出、进出饭店不扫码,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最终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病例夏某某(女,30岁),外地返郑居家隔离期间,拒绝执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多次私自外出,最终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以上三病例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分别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立案侦查。 来源:中国新闻网、郑州发布
04
案例四

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通报:5月4日,张某某自疫情重点地区返回至临邑县孟寺镇高速路口时被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入临需要进行隔离管控,张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联系高某某驾车将其接回临邑家中,带来疫情传播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张某某、高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平安临邑、临邑县公安局

05
案例五

安徽省合肥市通报:4月21日13时许,董某某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乘动车到合肥高铁南站,为逃避防疫检查,董某某故意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扫码,以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造成较大疫情防控风险隐患,被高铁南站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并现场移交包河公安分局高铁南站派出所。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董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来源:安徽第一城区包河区、合肥市包河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06
案例六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通报:4月16日,西宁市城西公安分局涉疫案件处置专班接到西宁市城西区虎台街道医财巷西社区报警称:该社区居民丁某,从外地回宁后未到社区报备。经调查发现:丁某于3月31日前往成都市,4月1日乘飞机回西宁市后,未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在社区进行报备,未在到西宁市后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城西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视讯青海、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
重要提示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安全。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主动报备个人行程,自觉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对于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编辑:郭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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